?。ㄋ模z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五)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復查;
?。λO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情況按規定進行階段性評價;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對日常監理工作做好記錄,在工程竣工后,連同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理責任制,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三十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出租單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檢測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接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與之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粗贫ū締挝话踩a應急救援預案的;
?。ǘ┪窗匆幎▓笳堥_工前安全生產條件核驗或經核驗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ㄈ┺k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未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設置的;
?。ㄋ模┦┕がF場的孔、洞、口、溝、坎、井和建筑物臨邊等危險部位,未按規定設置封閉圍擋、蓋板和安全警示標志及夜間警示燈的;
(五)違反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
?。┎鸪ㄖ铩嬛镂粗贫ú鸪┕ぐ踩桨富蛘邿o專人負責指揮,封閉圍擋等防護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ㄆ撸┐嬖谥卮笪kU源的工程未經論證、審查和備案的。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诮ㄔO工程開工前,未對建設施工用地范圍設置封閉圍擋的;
(二)施工現場各種設施和材料的存放不符合規定要求,影響安全生產的;
?。ㄈ┰诟邷丨h境下堅持在室外作業的;
(四)施工現場內的地坪、道路和路面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ㄎ澹┦┕がF場內無車輛泥污沖洗設施的;
(六)施工現場排水系統不暢通,隨意排放的;
?。ㄆ撸┦┕がF場的入口處未設置“六牌一圖”和重大危險源警示牌的;
?。ò耍┪醋鍪┕ぐ踩a記錄,未建立安全生產資料檔案,未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匆幎ň幹坪邪踩O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
?。ǘ┪磳κ┕そM織設計的安全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ㄈ┪礄z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未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的;
?。ㄋ模┪磳彶槭┕挝毁Y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未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的;
(五)未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未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的。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匆勒辗?、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未及時制止現場違規作業的;
?。ǘ┪磳κ┕がF場建筑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進行審查核驗并簽署意見的;
?。ㄈ┪礄z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未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的;
?。ㄋ模┌匆幎毝ㄆ谘惨暀z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而未履行職責的,或已履行了職責但未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作出相應處理的;
(五)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未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復查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設工程、農民自建的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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