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遵循屬地管理和層級監督相結合、監督工程安全保證體系運行與監督工程實體防護相結合、全面要求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監督執法與服務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建筑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建筑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建筑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義務。
第六條 市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張掖工業園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管理建筑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標準;
(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
(三)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拆卸的監督管理;
(四)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
(五)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在申辦施工許可證之前,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報并辦理建筑工程安全開工條件備案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三)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在基坑支護完工后、主體工程基礎施工前,會同支護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有關專家對坑壁支護體系進行聯合驗收,并報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責任。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二)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監理檔案;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教育、培訓、檢查等各項規章制度;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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