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運營、路政、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高速公路養護、運營、路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分別負責高速公路的養護、運營和路政管理工作。省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五條 公路養護部門應當按照公路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高速公路養護,實行專業化養護,做好預防性、周期性養護,保證高速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養護應當積極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降低養護成本,及時處治公路病害,提高養護質量。
第六條 公路養護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巡查和公路技術狀況檢測評定。發現公路病害和危及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排除險情。
第七條 高速公路管理、養護人員實施檢查、維護作業時,應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裝。高速公路管理和養護作業車輛、機械進行現場作業時,必須設置明顯統一的標志,開啟示警燈;在確保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方向、速度和停靠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應當注意避讓。
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時,應當選擇交通量較小的時段,避免影響車輛通行。施工單位應當設置規范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等養護安全設施。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減速并按設置標志行駛,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
養護作業人員進行正常養護作業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八條 公路養護部門在高速公路占道養護作業時,應當事先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路政管理和公路運營管理部門。影響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適當增加警力,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時,養護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交通安全預案,在施工5日前通過新聞媒體和高速公路信息發布系統公告相關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與相關人口設置公告牌。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完畢,養護單位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恢復通行。
第九條 公路養護專用料場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在專用料場采取養護用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條 高速公路養護、運營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緊急搶險預案。因自然災害致使交通中斷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恢復通行,并發布相關信息。難以及時恢復通行的,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幫助組織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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