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等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各方主體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減少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皋蘭縣、榆中縣、永登縣、紅古區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本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本縣、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分工明確、分級負責、綜合監督、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的相關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三)掌握和發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
(四)檢查和督促重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ㄎ澹┘m正和處罰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I導和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ㄆ撸┙⒑吐鋵嵔ㄔO工程安全許可證制度;
(八)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并記錄和公告相關不良行為。
第九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袊液偷胤接嘘P建筑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ǘ┴撠熃ㄖ┕て髽I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及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動態考核管理工作,并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三)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前安全條件備案;
?。ㄋ模┍O督檢查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立、運行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ㄎ澹┴撠熃M織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組織建筑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開發與推廣應用,總結交流經驗;
?。┍O督管理建筑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
(七)組織開展建筑施工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建筑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督促建筑施工企業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ò耍┴撠熃ㄖ┕て髽I安全生產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發布本地區建筑安全生產動態,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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