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酒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分類分級
1.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2.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公共衛生事件類、社會安全事件類等4類。
3.突發事件按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第三條 組織體系
1.市應急委員會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議事和協調機構,應急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副市長和軍分區副司令員擔任,成員由市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組成,研究部署、領導組織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決定啟動和組織實施各專項應急預案,向省政府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情況。
2.市政府辦公室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為市應急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市政府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報送、預案審定和綜合協調等職能。
3.市政府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分類,設立33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酒泉市市級應急指揮體系),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分管副秘書長、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具體負責指揮各類單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在啟動專項預案時,有關應急指揮部負責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有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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