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預測預警
1.建立健全預測、預警機制。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危害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及時向社會和公眾發布預測、預警信息。
2.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Ⅳ級(藍色)。
3.當突發事件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Ⅳ級標準時,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要發布Ⅳ級預警信息,當突發事件超過Ⅳ級預警標準,但尚未達到Ⅲ級標準時,市政府要發布Ⅲ級預警信息,當突發事件超過Ⅲ級標準時,向省政府報告,由省政府發布Ⅱ級或Ⅰ級預警信息。
4.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5.預警信息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校、企業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采取針對性強的公告方式。
第五條 應急值守
1.應急值班人員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在值班室酗酒、會客和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有事外出必須有他人頂班。應急辦其他工作人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若發生突發事件,隨叫隨到。
2.應急值班人員接到突發事件報警后,必須向報警人員詢問并記錄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和事件的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及初步采取的處置措施等信息。
3.值班人員將報告情況簡單梳理后,立即向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報告;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報告,請求指示。
第六條 應急響應
1.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Ⅳ級標準時,所在縣(市、區)政府根據情況啟動縣(市、區)相關應急預案,并向市政府報告。
2.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Ⅲ級標準時,市政府根據情況啟動市級相關應急預案,并向省政府報告。
3.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如事態嚴重,難以控制,由市政府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向市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由應急委員會主任(市政府市長)發布緊急命令,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接到命令后,立即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如需擴大響應,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請求增援,省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調動相關力量參加搶險救援。
第七條 信息報送
1.Ⅳ級及Ⅳ級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2.Ⅲ級及Ⅲ級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政府要立即向省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同時將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受事件影響的縣(市、區)政府。
3.對個別情況特殊,確實難以在2小時內全面、準確報告市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在發生后2小時內先行電話預報,并盡快以書面形式上報。
4.Ⅰ級突發事件發生后或遇到特殊情況,市政府在向省政府報告的同時,可直接向國務院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縣(市、區)政府在向市政府報告的同時,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5.應急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6.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及時將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關于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批示要求及時傳達到有關縣(市、區)政府和部門,并做好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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