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對各縣、區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在委托范圍和權限內,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應當出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通知或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的產品,責令停止使用,清出施工現場。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特大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建立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例會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和參與事故調查,并按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前安全條件備案;
(二)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任何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施工;
(三)凡改動原工程設計方案會引起安全狀況發生變化的建設活動,在施工前必須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提出設計方案,無設計方案或方案未經有關部門審查的不得施工;
(四)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建設工程開工前應提供滿足正常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
(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涉及安全生產的其他資料。
實施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同時報送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的實施爆破作業的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是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各施工單位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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