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參加投標的,應當具備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開工前,按規定到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建筑工程安全開工條件備案手續;
(三)保證工程建設單位撥付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四)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程,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應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防護,并根據施工進度及時調整和安裝安全防護設施,不得隨意拆除安全防護設施;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現場圍擋的設置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七)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取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評價意見,竣工報驗時報送備案;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經營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業務過程中,應當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可以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安全服務。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責任,接受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轄區內建筑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落實救援費用,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評價;建立應急救援所涉及的建設工程安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專家庫”,并建立聯絡通信網絡。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機械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五條 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除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或安全生產施工標準的,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由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企業信用信息中,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張掖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張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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