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積極借鑒國內外應急管理先進理念,采用科學的應急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平。
(一)中央企業應當將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規劃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使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與企業發展同步實施、同步推進。
(二)中央企業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應當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預案體系、應急管理制度體系、應急培訓演練體系、應急隊伍建設體系、應急保障體系等。
(三)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應急管理體系的運行管理,及時發現應急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持續改進、不斷完善,確保企業應急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各類突發事件的風險識別、分析和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編制企業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對應、內外銜接”的應急預案體系。中央企業應當加強預案管理,建立應急預案的評估、修訂和備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風險監測,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各級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指揮和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提高全員的應急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要組織編制有針對性的培訓教材,分層次開展全員應急培訓。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節約高效的應急預案演練,突出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戰性,認真做好演練的評估工作,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持續改進,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專業救援和職工參與相結合、險時救援和平時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建設以專業隊伍為骨干、兼職隊伍為輔助、職工隊伍為基礎的企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應急救援基地建設。煤礦和非煤礦山、石油、化工、電力、通訊、民航、水上運輸、核工業等企業應當建設符合專業特點、布局配置合理的應急救援基地,積極參加國家級和區域性應急救援基地建設。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綜合保障能力建設,加強應急裝備和物資的儲備,滿足突發事件處置需求,了解掌握企業所在地周邊應急資源情況,并在應急處置中互相支援。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大應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實保障應急體系建設、應急基地和隊伍建設、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應急培訓演練等的資金需求。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加強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業之間的應急救援聯動,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聯合應急演練,充分發揮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區域一體化聯防功能,提高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設滿足應急需要的應急平臺,構建完善的突發事件信息網絡,實現突發事件信息快速、及時、準確地收集和報送,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信息支撐和輔助手段。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充分發揮保險在突發事件預防、處置和恢復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進意外傷害保險和責任保險制度建設,完善對專業和兼職應急隊伍的工傷保險制度。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科技支撐體系建設,緊密跟蹤國內外先進應急理論、技術發展,針對企業應急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加強與科研機構的聯合攻關,積極研發和使用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后,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要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資委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國務院報告。信息要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統計分析制度,及時、全面、準確地統計各類突發事件發生起數、傷亡人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相關情況,并納入企業的統計指標體系。
第二十八條 造成人員傷亡或生命受到威脅的突發事件發生后,中央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應加強協調,服從指揮。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第一時間啟動新聞宣傳應急預案、全面開展輿情監測、擬定媒體應答口徑,做好采訪接待準備,并按照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媒體、員工披露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的信息。
第三十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解除應急狀態,并及時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開展或協助開展突發事件調查處理,查明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
第四章 社會救援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在做好本企業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各類社會公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自身專業技術、裝備、資源優勢,開展應急救援,共同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十二條 社會公共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在能力范圍內積極提供電力、通訊、油氣、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藥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重大自然災害捐贈制度,規范捐贈行為,進行捐贈的中央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和備案。
第三十四條 參與社會公共突發事件救援的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參與救援的實時信息。
第五章 監督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國資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中央企業落實應急管理有關規定,提高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水平,并酌情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三十六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應急管理職責的,國資委將責令其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具有以下情形的,國資委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采取預警措施,導致事件發生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條 國資委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和應對突發事件作出突出貢獻的中央企業予以表彰,中央企業應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基層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參與突發事件救援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國資委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國有資本預算補助,并在當年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酌情考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中央企業境外機構應當首先遵守所在國相關法律法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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