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部屬單位、部屬高校:
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提高我國工業產品質量水平,我部修訂了《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6年3月17日
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管理,提高我國工業產品質量水平,加快推進 新型工業化,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是面向工業產品全生命周期、全產業鏈條開展質量控制與技術評價的綜合性服務機構和專業化技術平 臺,是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行業質量基礎設施和產業科技創新體 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實驗室依托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運行管理規范、具有行業公信力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依托單位)建設。
第四條 實驗室主要任務是聚焦推動產業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面向企業提供高水平質量技術服務,面向行業開 展關鍵共性質量技術攻關、推廣先進質量技術方法、培育優秀 質量人才、加強質量技術交流合作,面向政府提供質量管理工 作決策支撐和技術支持,為增強產業基礎能力、加快制造強國 和網絡強國建設提供質量技術支撐。
第五條 實驗室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自愿申請、擇優支持的原則進行認定,堅持定期評估、動態調整、有進有出。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驗室的統籌布局、建設規劃、認定批復、評估復核和監督抽查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以下統稱推薦單位)負 責本地區、本集團實驗室的申請推薦、建設指導、發展支持 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依托單位是實驗室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的主體,負責為實驗室建設發展和運行管理持續提供條件和制度保 障,及時解決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遇到的問題,維護其業務活 動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自覺接受推薦單位的監督管 理。
第三章 認 定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產業發展需求,有計劃、有重點地在相關行業領域、區域布局和認定 實驗室,保持適度超前規模。
第十條 實驗室依托單位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實驗室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居于行業前列的試驗場所和試驗設備、測量儀器、關鍵軟件等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機制健全規范,質量 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或獲得檢測 和校準實驗室、檢驗機構認可證書。
(二)具備相對穩定且結構合理的管理和技術團隊,擁 有本領域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專職人員不少于 20 人,碩士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占比 35%以上。
(三)具備行業領先的質量科研能力,近 3 年在本領域主導(排名前三)研制的質量新技術、新設備、新方法、標 準、計量技術規范等成果不少于 9 項(至少包含 1 個省部級以上獎勵,或者 2 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具備面向政府、行業、企業特別是廣大中小企 業、民營企業提供高水平質量技術服務的能力,服務水平穩 居行業前列,近 3 年為本領域提供的質量技術服務項目(不含常規檢驗檢測類)不低于 40 個。
(五)具備較高行業影響力,廣泛與國內外產業界開展 經常性技術交流與合作,近 3 年牽頭組織(含主辦或承辦)的質量技術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不少于 3 次。
(六)依托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 3 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情 形。
第十一條 實驗室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認定:
(一)發布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工作通知,明確申 報方向和申報要求。
(二)提出申請。依托單位向推薦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依托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屬單位、直屬高校建設的實驗室,可由 所在單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確保 完整準確、真實合規。
(三)推薦審查。推薦單位對照實驗室認定條件,對申請 材料進行審核,研究提出推薦意見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形式審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五)專家評審。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提出擬通過認定的實驗室名單建議。專家組 可根據需要開展現場核查。
(六)征求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在一定范圍內征求對擬 通過認定實驗室名單的意見。
(七)社會公示。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公示擬通 過認定的實驗室名單。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擬通過認定的實驗室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實名反饋至工業和信 息化部,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八)發文認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示無異議的實 驗室,經過相關審核報批程序,正式發文認定為“工業(產品 門類)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二條 實驗室應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實驗室聲譽。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 制,由依托單位指定政治可靠、業務過硬、管理能力強的人員 擔任實驗室主任。
第十三條 實驗室應結合產業發展需要和企業服務需求, 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提高質量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持續保持 行業領先優勢,有效發揮輻射和引領作用。
第十四條 實驗室應持續跟蹤國內外先進質量技術發展趨勢,開展質量信息常態化收集和深度挖掘運用,積極參與行業 質量規劃、政策、標準、計量等研究,為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 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積極承擔各 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的任務。
第十五條 實驗室應面向本領域工業產品全生命周期、全產業鏈條,為企業提供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定的質量設計、 檢驗檢測、診斷評價、分析改進等“一站式”高水平質量技術 服務。
第十六條 實驗室應圍繞認定領域,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產品質量狀況評估,形成產品質量狀況評估報告。報告經依托單 位審核、推薦單位核查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后,可以實驗 室名義面向相關行業領域公布。
第十七條 實驗室應加強質量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開展質量新技術、新方法、新設備研發和標準研制,推動先進質量技 術成果轉化應用,可以實驗室名義開展先進質量技術成果推廣 工作。
第十八條 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上可標注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獎 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實驗室應注重培養高水平質量專業人才,保持結構合理和相對穩定的質量人才隊伍。鼓勵以實驗室名義開展 本領域質量人才公益培訓。
第二十條 實驗室應加強國內外質量技術交流與合作,廣泛吸引高水平科研人員開展合作研究,與其他實驗室加強開展 設備共享、數據互認、研發創新等方面的協同合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產業規劃政策、標準研制、專項資金、技術攻關、課題研究等方面,支持 實驗室建設發展。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應在每年初將上一年度運行情況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核和推薦單位核查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認定的實驗室每三年組織復核一次,對實驗室三年運行狀況組織開展綜合評價。綜 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綜合評價結果
為優秀、合格的實驗室通過復核,準予實驗室稱號延續 3 年, 并對優秀等次的實驗室視情況給予政策傾斜支持。綜合評價結 果為不合格的實驗室,應在結果公布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請復核,仍未通過復核的撤銷其實驗室資格;實驗室 整改期間,暫停以實驗室名義對外開展業務。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依托單位發生更名、地址變更等重大事項的,應由依托單位在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 3 個月內向推薦單位書面報告,并由推薦單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備。實驗室 主任進行調整的,依托單位應及時向推薦單位報備。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有退出意向的,應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發文予以撤銷,被撤銷實驗室的依托單位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在業務活動中因弄虛作假、結果嚴重失實等,造成 嚴重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
(二)從事可能影響實驗室業務公正性的經營活動,接受 可能影響業務公正性的資助。
(三)不按要求報送產品質量狀況評估報告和年度運行情 況報告,或報告數據資料失真、失準、失實的。
(四)以實驗室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計量等報告的。
(五)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或泄露、竊取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 產事故等情形。
(七)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工業(產品門類)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 英文名稱為“Industry (Product category) Product Quality Control and Technical Assessment Laboratory”。產品門類命名規則如下:
(一)產品門類名稱原則上應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4754)中的門類名稱保持一致,一般以小類名稱命名;
( 二) 若實驗室能力覆蓋某中類下 80% 以上的小類產品,可以中類名稱命名;
(三)若實驗室能力集中在某單一品種產品且該品種產品 的產值較大、對產業鏈上下游帶動作用強,可以單品名稱命 名;
(四)若實驗室能力難以被歸類為某一國民經濟行業分 類,且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沿性、融合性,可視實際情況 命名。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10〕93 號)同時廢止。
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
文化和旅游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26…
加快培育服務消費新增長點工作方案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
關于加強博物館藏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文物博物館單位開放安全管理…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生產現場安全通道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