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加強學校集體活動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活動安全,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學校組織大型集體活動必須按規定程序向區教體局申報,得到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二、學校各部門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必須事先向校長室申報,得到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三、班級需要組織外出活動的,班主任要事先向校長室申報,得到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四、各部門負責人及班主任要加強對學生集體活動的組織和管理,不組織不適合小學生參加或有可能發生危險的活動,每一次活動要制定嚴密的組織、防范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五、各部門負責人及班主任要堅持事故通報制度。在校內外活動中若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應在一小時內向校長室報告。學校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向安全科口頭報告,并在一周內提供事故的書面報告;
六、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班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在全校范圍內予以批評,事故嚴重的要予以處分。
七、學生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批評教育,造成惡劣影響的將視情節嚴肅處理。
學校集體活動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聯絡協作制度
校機動車輛通行制度
交通安全引導制度
學校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治安管理制度
學校巡查、檢查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協調制度
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幼兒園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