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循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音、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施工場地的水源地采取保護措施,確保飲水安全;按照工程項目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布置施工開挖及棄渣場地,禁止亂挖、亂棄;嚴禁將工程棄渣傾倒入河道行洪區內。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水利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性文件,加強對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監管;
(二)會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水利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和落實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考核制度;
(三)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糾正和處罰違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五)受理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開展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宣傳安全生產知識。
第四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相應級別的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并委托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實施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其監督方式為: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督促水利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實施監督檢查。
(三)組織開展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文件和資料;文明施工,組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開發與推廣應用,總結交流經驗。
(四)監督檢查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情況。
(五)督促開展水利施工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檢查水利施工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督促水利施工企業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六)負責水利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參與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在委托范圍和權限內,不定期地派出監督人員深入工程施工現場作業面、生活區、附屬加工廠、危險品存放地等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場地實施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罰建議。
(八)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并記錄和公告相關不良行為。
第四十九條 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執法人員進入水利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建立健全事故救援體系,明確各級救援組織機構的建立及其領導人員,確定內部分設的專門救援組織。
第五十二條 施工單位要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為指導,針對水利工程項目的特點,進一步完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加強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預案的聯動,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做好維護保養,開展應急管理知識和應急救援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特殊情況下分包單位可直接上報。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有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及時拍照、錄像,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并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水利圍墾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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