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的安全監察,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三條 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察工作。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建設、公安、工商、房管、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倡導安全文明乘梯,增強電梯乘客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 政府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開展電梯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促進電梯節能技術的創新和應用。
政府采取提供保費補貼等方式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以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降低電梯使用的安全風險。
第二章 電梯的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相應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
電梯生產單位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出租、轉讓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的資質證書。
第七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必要的技術幫助;
(二)易損耗的電梯備品備件;
(三)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第八條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未附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
(二)利用舊零部件拼裝的;
(三)國家已經明令淘汰、報廢的;
(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及相關產品。
第九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經監督檢驗合格的,應當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且證書聘用記錄齊全。
第十一條 電梯改造應當由原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單位實施。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電梯改造單位無法取得原制造單位委托、同意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單位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
電梯改造單位未經原制造單位委托、同意改造電梯的,電梯改造完成后,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更換該電梯的產品銘牌,并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電梯制造資質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后電梯的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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