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提供日常維護保養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確認,確保在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有效期內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安全。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維護保養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電梯,應當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監控中心,并與特種設備應急處置中心聯網。
第二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所維護保養電梯的技術狀況,將下列內容納入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一)日常維護保養的施工性質、內容、執行的標準和要求;
(二)日常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頻次;
(三)協助使用單位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任;
(四)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第二十五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電梯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定并執行日常維護保養計劃。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日常維護保養中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報告。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針對每部電梯建立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應當至少保存四年。
第二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至少每六個月按照本單位作業指導書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驗,并作書面記錄。自行檢驗應當由本單位的電梯檢驗人員進行。
第二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并在維護保養的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名稱及應急救援電話。
除不可抗力外,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后,電梯所在地在城區的,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并進行救援;在其他區域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并進行救援。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進行救援的同時,應當將乘客被困故障情況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故障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對所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型電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并作書面記錄。
第二十九條 在本市以外辦理工商登記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向本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具體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實行年度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依法吊銷其相應的資質許可。
第五章 電梯檢驗檢測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
(二)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國家規定的規程要求;
(三)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便利的檢驗檢測服務,對涉及商業秘密的履行保密義務。
第三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使用單位的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檢驗檢測完畢并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電梯,應當一并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定期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異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自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答復之日,或者收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書面答復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先行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并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提出的技術評估申請后,應當組成不少于三人的專家評審組,根據相關國家標準對電梯的使用狀況進行評估。專家評審組出具評估意見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進行復核,并自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技術評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出具技術評估結果報告書。
經技術評估認定采取安全或者技術措施可以使電梯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估結果;經技術評估認定采取安全或者技術措施仍無法使電梯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應當出具暫停使用、停止使用或者予以報廢的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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