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和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以及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社會活動場所使用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三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電梯生產、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方面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投訴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電梯安全監察時,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報告后,應當在二小時內到達現場,會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處理,并視情況作出停止使用指令、取消暫停使用指令,或者作出需要作進一步技術評估的決定。
第四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赴現場組織處理,核實事故情況,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要時,也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四十一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和能效狀況。公布電梯安全和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電梯質量安全狀況;
(二)電梯故障以及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電梯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銷售利用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及相關產品的,由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銷售,并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改造電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改造,并對電梯使用單位和改造單位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未更換產品銘牌,或者未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本單位電梯制造資質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停止使用、轉讓電梯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停、變更手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和新建的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未配置具有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新建住宅使用的電梯和既有住宅增設的電梯未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配置,處以警告,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履行相應安全管理職責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將規定內容納入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事故隱患未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未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居民家庭內安裝的電梯的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及檢驗檢測,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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