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勘測、設計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勘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測,提供的勘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并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測單位在勘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生產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生產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對危險性較大的水利工程設施,應結合工程特點,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和設計方案。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設計概算中計列水利工程安全生產費用。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嚴格執行檢測操作規程,保證檢測數據準確無誤,對涉及建筑物結構安全的檢測數據的準確可靠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承擔水利建設工程安全設施鑒定和安全評估的單位,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水利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進行安全鑒定和安全評估,并對其鑒定評估結論負責。
第二十三條 為水利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生產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實施監理,并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生產監理與工程質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資控制的同步實施。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在編制監理規劃或監理實施細則中,應結合工程特點,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方法、措施、控制要點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監理單位應按照實施細則對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實施安全監理。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對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單位、分部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審批。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并對監理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做好監理日記和監理月報,明確工程安全監理內容。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在施工階段,應檢查施工單位在水利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安全監管機構的設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以及各種安全標志。嚴格對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的審核簽證,并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應指定監理人員進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違反設計規范、操作規程的應當立即制止,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報告;對影響水利工程質量安全,危及人身安全的應責令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有監管責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檢查為水利工程提供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禁止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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