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生產檢查,并做好安全生產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施工措施,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投標技術文件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生產施工措施的內容,并將所需費用列入工程報價中。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及工程投資規模,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整改。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安全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批準;對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水利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報相應的有管轄權的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聘用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圍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鋼結構工程;
(五)高空、水上、潛水、帶電作業;
(六)拆除、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高壓容器壓力試驗;
(八)隧道(洞)工程;
(九)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等“三類人員”應當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至二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重點加強對施工生產一線作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十二條 水利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偝邪鼏挝灰婪▽⑺こ谭职o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粚Ψ职龅墓こ贪踩a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該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臨時過橋設施、隧洞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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