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安委〔2010〕2號)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部門“三定”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現將..." />
四十二、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
(一)負責轄區內民航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民航單位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情況;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客貨運輸安全以及危險品航空運輸實施監督管理。
(二)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航空運輸保障工作,承擔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三)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安全運行、總體規劃、凈空保護以及專業工程建設項目、航油企業安全運行等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四)按規定參與轄區內民航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調查,組織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四十三、省電力公司
(一)負責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
(二)組織開展所屬企業和電力用戶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組織對所屬企業和電力用戶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三)組織或參與所屬企業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參與或按省安辦授權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四十四、青藏鐵路公司
(一)履行全省鐵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所轄列車運行實施安全監察,負責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鐵路運輸單位、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二)負責鐵路沿線、道口有關行車設備和車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管轄道口的安全監控措施,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三)履行鐵路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職責,指導、監督在管區施工的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四十五、西部機場集團青海機場公司
(一)負責監督檢查所屬民用機場的安全運營,研究分析機場運行安全形勢,評估機場運行安全狀況,協調、解決運營中的安全問題。
(二)負責建立健全機場安全運營責任制,組織制定機場安全運營規章制度,保障機場安全投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負責監督檢查機場運行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
(四)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運營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相關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五)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機場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演練和人員培訓。
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和省政府的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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