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應急管理局:
《青海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空區事故隱患治理實施辦法(試行)》,經省應急管理廳2020年第6次廳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遵照執行。請轉發至各縣(市、區、行委)應急管理部門及轄區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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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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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空區事故隱患治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和有效遏制因采空區引發的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依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空區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辦〔2016〕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青海省境內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以下簡稱地下礦山)采空區治理工作。放射性地下礦山采空區的治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地下礦山采空區治理堅持“分級管控、突出重點、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原則。
第二章??調查與評估
第四條?地下礦山企業采用安全合理的方法對已結束采礦活動的采空區進行調查和探測,掌握采空區的分布、空間形狀和大小,繪制現狀三維圖,為下一步治理工作提供可靠基礎數據。
第五條?根據調查和探測結果,編制采空區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評估結論應明確、可靠。采空區風險評估可由礦山企業自行評估,也可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經專家咨詢論證后的評估報告將作為采空區治理設計、施工安全、監測監控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采空區安全等級應依據礦柱安全系數、采空區頂板跨度、采空區頂板暴露面積所確定的危險程度,并取最危險級別綜合評定,安全等級可劃分為Ⅰ、Ⅱ、Ⅲ、Ⅳ四級,依次為災難性的、危險的、臨界的、安全的。
第七條?采空區安全等級參照下列條件判別。
(一)災難性(Ⅰ級)
1.安全狀況
具有產生規模較大頂板坍塌和局部冒落的條件,有顯著的變形條件。
2.可能導致的后果
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及系統嚴重破壞的災難性事故,必須予以果斷排除并進行重點防范。
3.處置和管理要求
嚴禁作業,排除險情,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作為臨時作業面或通道。
(二)危險(Ⅱ級)
1.安全狀況
具備形成規模較小的頂板坍塌和局部冒落條件,局部有明顯的變形破壞跡象。
2.可能導致的后果
會造成人員傷亡和設備損壞要立即采取防范對策措施。
3.處置和管理要求
停止作業,在限定時間內整改,采取措施,排除險情。
(三)臨界(Ⅲ級)
1.安全狀況
僅具備產生局部頂板冒落條件,無明顯的變形破壞跡象。
2.可能導致的后果
處于事故的邊緣狀態,暫時還不至于造成人員傷亡、系統損壞或降低系統性能,但應予以排除或或采取控制措施。?
3.處置和管理要求
及時檢查頂板,敲幫問頂,處理松石。
(四)安全(Ⅳ級)
1.安全狀況
不具備產生頂板坍塌和局部冒落條件,無變形破壞跡象。
2.可能導致的后果
不會造成人員傷亡及設備損壞。
3.處置和管理要求
可正常生產作業。
第三章 ?采空區治理
第八條?地下礦山企業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礦區地質條件和有關規范標準,選用科學安全的治理方法。治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崩落法。用崩落圍巖充填空區或形成緩沖保護巖石墊層, 防止上部大量巖石突然崩落時,沖擊巷道、設備和人員,緩和應力集中,減少巖石的支撐壓力。
崩落法適用于不能采用充填法進行處理,且地表允許陷落或巖石移動的采空區。對于離地下采場較近的采空區,可采用崩落法與下部巷道隔絕封閉相結合的處理方法。
(二)充填法。利用地表露天剝離的廢石、井下開采廢石或選礦尾砂作為主要充填骨料,通過采空區的鉆孔、天井或充填管道將充填料自流(或加壓)充填至井下采空區。用充填料支撐圍巖減緩或阻止圍巖的變形,保持其相對穩定。常用的充填法有:干式充填、尾砂充填、膠結充填及絮凝材料充填法等。
充填法適用于地表及地下含水層不允許大面積塌落、上部積存有大量尾砂、頂板容易產生較大規模冒落以及礦石品位較高的礦山采空區。鼓勵各地下礦山優先采用充填法進行采空區處理。
(三)封閉與隔離處理法。通過封閉采空區至所有生產區的通道、在適當位置留下隔離礦柱隔離采空區、留足夠厚度的礦石墊層與其下部生產區段隔離和構建巖石阻波墻、混凝土阻波墻、齒狀阻波墻和緩沖阻波墻等方式,把采空區通向生產區域的通道密閉或隔離,以防止采空區周圍巖石突然冒落時發生的空氣沖擊波對生產區域的危害。
封閉隔離處理法適用于分散、獨立、不連續的小礦體和盲礦體形成的采空區,以及規模稍大但頂板穩固的采空區。
(四)搬遷地面建(構)筑物和居民。通過搬遷采空區地表塌陷影響范圍內的地面建(構)筑物和居民,并在巖體移動范圍外設置圍欄和警示牌,避免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適用于塌陷影響范圍內地面建(構)筑物或居民較少,事故隱患不能完全消除的采空區。
第九條?地下礦山企業應當編制符合實際的采空區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方案中應包括治理目標任務、選用的方法和措施、經費物資、責任部門和人員、治理時限、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采用隔離與封閉技術進行采空區治理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在適當位置使采空區與上部無人作業區或地表貫通(開“天窗”),以泄放地壓活動引起的空氣沖擊波。
2.在地面塌陷、裂縫區的周圍設置完整的截排水溝或擋水圍堤,防止大氣降水滲入井下采空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防止人畜跌落。
3.在封閉墻下部留設計采空區積水的排水通道,避免采空區積水誘發礦井突水事故。
4.若利用巷道挑頂爆下的巖石建立巖石阻波墻,其堵塞長度不宜小于15m;若采用C25混凝土構建阻波墻,其厚度不應小于2.5m。
5.傾斜和急傾斜礦體地下開采轉露天開采時,不宜采用封閉與隔離處理技術治理采空區。
采用崩落圍巖技術進行采空區治理設計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對于比較容易處理的區域,可采用單層中深孔爆破處理的方式;對于不容易處理、條件比較復雜的區域,宜采用深孔爆破一次處理的方式,或者先處理上層采空區,然后再做相應的處理,直至全部采空區處理完畢。?
2.對埋藏淺或出露地表的急傾斜采場,在回采礦柱的同時,盡量利用上部巖石充填采空區。
3.對深部的急傾斜采場,一般采用強制崩落上部巖石做覆蓋層或利用上階段的覆蓋層。覆蓋層的厚度,一般不小于20m(或覆蓋層體積占采空區總體積的30%),且滿足緩沖保護墊層的需要。
4.對中厚的緩傾斜礦體,在用中深孔、深孔或藥室爆破頂板巖石之前,應先崩掉采場內的礦柱。
5.對走向長的緩傾斜采空區,應一次崩落頂板巖石,部分充填采空區,其余部分隨巖石自行崩落來充填采空區。
6.崩落放頂應采取微差爆破技術,盡量減少爆破沖擊波對周邊巖柱的破壞。崩落圍巖時,必須保證合理的墊層厚度,墊層厚度一般不小于20至30m,若頂柱垮塌,應視垮塌中段的個數適當增加緩沖層的厚度;一般情況下,增加一個中段高度,宜增加10m的緩沖層厚度。同時,應加強崩落圍巖對應地表區域的監測,避免出現因地表陷落而導致次生災害。
7.使用強制崩落技術時,礦巖穩定性應滿足放頂工程穩定和采空區作業安全。
采用充填技術進行采空區治理設計時,若回采礦柱,宜采用尾砂膠結充填;采用尾砂充填時,應保證排水系統的有效運行,定期清理沉淀池中的泥沙;干式充填時,應編制技術方案。
第十條?采用封閉隔離方式治理老采空區時,需確保老采空區保安礦壁厚度,并將設計的采掘工程布置在老采空區安全距離之外。對確需穿越老采空區隔離區的采掘工程,應采用鋼架、鋼筋混凝土等剛性支護,并加強對老采空區的監測。
第十一條?隔離設施應安全可靠,選用材料堅固耐腐,采空區自然塌落時不會因沖擊波遭受破壞。
第十二條?地下礦山企業完成采空區治理后,應當組織治理工程竣工驗收,將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治理方案和施工過程影像等資料存檔,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十三條?地下礦山企業整合、改制、法人變更、關閉時,其采空區治理檔案資料應隨礦山主體工程的技術檔案資料一起移交和歸檔保管。
第四章??實施主體
第十四條?采空區包括“有主”采空區(有開采主體的現有地下礦山礦區范圍內的采空區)和“無主”采空區(開采主體已不存在的,以及在歷史開采過程中形成的已關閉或廢棄地下礦山的采空區)。
第十五條?地下礦山要嚴格落實“有主”采空區事故隱患治理主體責任,對標劃分安全等級,編制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科學選用治理方法,全面完成歷史上形成的、大面積連片(體積超過100萬m3)、危險性高的采空區事故隱患治理,及時處理生產過程形成的采空區,提高安全管理和監測監控水平,防止采空區引起的礦區地面塌陷、裂縫、井下冒頂片幫、透水等災害事故。
????? 第十六條?新建地下礦山企業應按設計確定的開采工藝和開采順序,及時選用安全的方法處置回采結束的采場和中段。積極推廣應用充填采礦法和尾砂(廢石、尾渣、尾礦)充填技術。
第十七條?對歷史上形成的“無主”采空區,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落實治理資金,有計劃開展治理工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地下礦山企業應當根據采空區的實際狀況、開采技術條件,指定專人加強對已治理的采空區和未治理采空區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報告采空區出現的冒落、掉塊及變形等情況,防止事故發生。對無法及時治理的采空區要建立監測預警系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人員安全。
第十九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開展地下礦山采空區排查摸底,全面細致摸清采空區規模、分布特征、穩定性狀況、處理方法等情況,建立健全地下礦山采空區治理工作基礎檔案。
第二十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地下礦山采空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實施科學監管,對發現因采空區引發事故隱患而未及時治理的企業,要依法處理。及時總結經驗,選樹典型,認真研究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有序推進采空區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礦業權設置、城鄉及村鎮規劃,合理劃定功能區,避免采空區影響范圍內有居民和重要設施。督促地下礦山企業落實治理主體責任,規范采空區日常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設計及時處理采空區,嚴防產生新的采空區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并將地下礦山采空區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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