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錫碩放機場(指民用機場,以下簡稱機場)地區的管理,促進機場的建設和發展,保障機場的安全運行和正常秩序,維護駐場單位、旅客和貨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機場地區以及與機場運營相關的規劃建設、安全保障、凈空保護、環境保護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無錫市空港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空港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無錫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空港局依照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修訂機場總體規劃,協調機場規劃發展與空港園區的關系;
(二)協調機場發展中與國家民航等部門、有關國際民航組織、機構的關系;
(三)研究與周邊地區空港之間的關系,協調空港通航空域與周邊空港使用的銜接問題;
(四)協調有關部門推進機場的基本建設項目;
(五)負責機場凈空安全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無錫機場有限責任公司是機場的運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機場運營管理機構),負責機場的建設、運營和安全管理,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引進社會商業組織參與經營和發展機場服務,適應民航客貨運輸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為承運人、旅客、貨主等機場使用者提供安全、公平、優質的服務;
(三)制訂機場內各項管理規則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機場控制區的安全和管理,維護機場地區的安全和正常生產秩序;
(五)承擔機場范圍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護衛、消防、凈空和市容環境衛生保護等責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機場地區外的環境保護和凈空管理工作;
(六)參與編制、修訂機場總體規劃,并按照機場總體規劃和安全要求對駐場單位在機場內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機場地區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安全、高效、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
第七條 機場總體規劃應當按照民用機場的技術標準,適應本市民用航空運輸事業的發展需要,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第八條 機場的建設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要求,符合機場飛行安全、口岸、環保、消防、安全保衛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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