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機場運營管理機構和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安全檢查工作。
航空貨物、航空郵件應當經過安全檢查或者對其采取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航空旅客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在登機前應當接受檢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持有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的工作人員(包括機組人員)攜帶物品進入機場控制區的,應當經安全檢查后從專用通道進入。
第二十條 機場地區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剩ㄣ@)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ǘ┰跈C場控制區內狩獵、放牧、晾曬谷物、教練駕駛車輛;
?。ㄈo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
?。ㄋ模╇S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ㄎ澹娦械?、占航空器;
?。┲e報險情,制造混亂;
?。ㄆ撸_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機場地區范圍內的建設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對違反建設操作規程,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勸阻,并報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做好機場凈空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擬定應急援救預案,經市空港局審核后,報民航安全管理部門和市政府審定后發布。
應急援救預案應當明確規定應急救援程序及有關救援單位的救援職責,確保救援行動能夠迅速有效地實施。
有關救援單位應當按照機場應急援救預案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實施方案,并通報機場運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成立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民航安全管理部門、機場運營管理機構及其駐場單位、急救醫療機構等單位組成的機場應急救援機構,并負責其日常工作。
機場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救援現場的統一指揮和協調,有權調動有關救援單位進行應急救援。有關救援單位應當服從應急救援機構的指揮。
第二十五條 機場內各單位、部門應當建立防火責任制,落實防火責任人,嚴格按照消防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經常檢查保養,確保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完好有效,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
機場運營管理機構設立專職消防隊,機場內各有關單位應當組建義務消防隊,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人員和裝備。機場消防組織應當接受民航安全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業務指導,在機場發生消防應急救援事項時統一接受調度。
第二十六條 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緊急救援演練,有關駐場單位應當參加。
綜合性救援演練由機場運營管理機構制定方案,經市空港局審核后報民航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機場地區出現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爆炸物威脅、失火、非法干擾航空器運行、傳染病疫情和放射性物質污染以及生物、化學物質侵害等嚴重威脅航空器、人員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向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機場運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緊急援救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權限,決定機場地區處于應急救援狀態,通報各救援單位和市應急指揮中心,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
各有關單位接到機場運營管理機構緊急情況通報后,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實施救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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