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日常工作,由取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資格的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市、縣(區)國土、規劃、房產、環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氣象、衛生、地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實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保證建設工程質量,鼓勵創建優質工程,提倡實行優質優價。
第二章 工程建設程序
第六條 建設單位持項目核準、批準或備案文件等有關資料,到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土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手續。
第七條 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編制。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批準。
第八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依法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否則不得開工。
第九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報告,辦清竣工結算后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條 工程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將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章 參建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組織實施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和合同約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是所開發工程項目質量的第一責任方,對建設的住宅工程質量全面負責。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O立質量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企業管理,加強對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
?。ǘ┚C合、系統地考慮整體開發項目的給水、排水、供暖、燃氣、電氣、電訊等管網系統的統一設計、施工,編制統一的管網綜合圖,在保證各專業技術標準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線,統籌設計和施工;
?。ㄈ┰诜课蒌N售合同中明確因項目工程質量原因所產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體內容以及保修賠償方式等相關條款。保修期內發生項目工程質量投訴的,由施工企業負責查明責任,并組織有關責任方解決質量問題。暫時無法落實責任的,開發企業也應先行解決,待質量問題的原因查明后由責任方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的;
?。ǘ┎话纯茖W規律辦事,盲目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工程的;
?。ㄋ模┢仁乖O計、監理單位降低國家規定的相關設計、監理收費標準的;
(五)強令承包人從事損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違反工程建設程序、技術標準和規范的;
(六)將工程項目設計業務分別委托給幾個承接方時,未選定一個承接方作為主體承接方,負責對整個項目設計的總體協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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