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本省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三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執行國務院行業工程造價依據的有關部門,負責本專業權限范圍內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計價依據主要包括:
(一)國家和本省統一的計價辦法;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三)投資估算指標及地區基價;
(四)概算指標、定額及地區基價;
(五)消耗量定額及地區基價;
(六)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及標準、工期定額、勞動定額;
(七)人工、材料和設備、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及市場價格。
建設工程項目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并及時調整。
第五條 工程造價應當依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確定,按建設程序有效控制。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在建設單位(業主)負責下,由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施工工藝(技術)標準、估算指標和有關規定編制。
第七條 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及修正概算應當由承擔該項目設計業務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概算定額和有關計價依據編制。
第八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經批準,不得隨意突破。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由承擔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施工圖、施工方案、定額標準及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及市場價格編制。
第十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中開發、使用計算機軟件。采用本省統一計價依據開發并使用的建設工程計價軟件,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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