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的各項制度,完善工程造價信息管理,及時提供計價依據,定期采集、整理和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并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和必要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及合同價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按照計價依據的規定計價或者不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結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額5%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額5%的罰款:
?。ㄒ唬┤炕蛘卟糠质褂脟匈Y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擅自改變建設規模、擴大設計范圍、提高設計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
?。ǘ┫嗷ゴā⑴撟骷?、高估冒算;
(三)委托無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審查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注冊造價工程師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造價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造價員資格證書,收回執業資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搶險救災、農民自建住房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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