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項目的設計施工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列入年度財政補助計劃的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委托進行改造設計與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組織編制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和概預算,對應進行施工招標的由區縣或所在系統組織進行招投標。改造資金超出計劃資金的,超出部分由申報單位自籌解決。
(二)安裝熱計量表和溫控裝置的工程,應使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證的產品;更換建筑外門窗的工程,門窗各項性能應達到北京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1-602-2006)和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1-621-2005)對外門窗的要求;進行建筑外墻和屋面保溫改造的工程,保溫層技術指標、厚度和做法應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1-602-2006)和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1-621-2005)對墻體和屋面保溫的要求;進行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的工程,應符合《供熱采暖系統水質及防腐技術規程》(DBJ01-619-2004)及相關規定要求。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施工驗收規程等有關標準精心組織施工,對進場材料和構件進行抽樣檢測。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撥付的資金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并隨時接受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安全和政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四)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設計實施方案應征求供熱單位的意見。室內采暖系統的熱計量改造、計量表和溫控裝置的選型應充分考慮既有集中供熱系統的實際情況,與之協調一致。其中樓宇熱計量表的數據應能實現遠傳到北京市建筑能耗統計的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改造項目的安全、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改造項目完成后,由申報單位組織項目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的驗收,形成驗收合格報告并向市或區縣建委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和建筑節能管理部門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按照驗收意見進行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部門預算和既有建筑改造資金的管理,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條件,做好對項目實施方案可行性、科學性的審核,做好對承擔單位報送資金申請材料真實性的審核。要確保財政資金的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一)違反規定,擴大資金使用范圍,提高標準;
(二)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
(三)截留、挪用資金。
對未按要求完成進度或未按規定內容實施的、項目審核驗收不合格的,按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于加強特種作業培訓考試監管工作的…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