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安全生產相關考試管理工作,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調查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相關考試是指北京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安全生產相關考試違規違紀考生及考試成績處理。
第四條 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調查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第五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與處理。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監考人員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當場考試成績零分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將攜帶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示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密封區域外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本人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六)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或紙條的;
(七)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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