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既有非節能建筑和集中供熱系統(以下簡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管理,保證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順利實施,完成節能減排目標,根據《北京市“十一五“時期建筑節能發展規劃》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專項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圍護結構、采暖制冷系統、能耗計量系統的節能改造,以及城鎮集中供熱系統與計量設施的節能改造。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組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試點示范項目;將全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目標分解到各區縣和相關系統;提出各類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技術路線、投資標準;組織、審核、匯總年度申請財政部和市財政補助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年度計劃、改造內容和資金預算;協調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各區縣、系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進行指導、監督、驗收、考核。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財政部和市財政補助資金的審核,按照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并監督預算資金的使用。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使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進行審核,組織實施,并將年度已經改造完成的項目匯總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政管委)負責組織既有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試點示范項目;將全市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目標分解到各區縣和相關系統;組織、審核和匯總年度申請市財政補助的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項目年度計劃、改造內容和資金預算;協調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各區縣、系統的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工作進行指導、監督、驗收、考核;并將年度已經改造完成的項目匯總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負責對使用市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的農民既有住宅節能改造項目的整體審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農民既有住宅節能改造項目的組織和資金撥付協調工作。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應辦理規劃許可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負責有關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設計標準及技術措施的制定,對設計階段的執行標準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同時負責對設計階段節能改造影響原建筑結構安全、外圍護等使用功能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按有關規定審核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根據《北京市既有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要求,市教育、衛生、體育、旅游、文化、商務等系統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內與市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事業單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預算編制、組織和實施,負責本行業與市財政無繳撥款關系的單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宣傳、指導、服務和匯總,并將年度已經改造完成的項目匯總函告市建委。
其他委、辦、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我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各區縣政府負責依據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實施方案分解的任務,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報年度本區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項目明細,組織實施;對應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負責改造項目施工安全和質量監督;并匯總年度已經完成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報市建委。各區縣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市級職責分工原則,負責本區縣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監督管理和資金落實。
第四條 使用固定資產投資或其他政府專項資金的房屋改造、修繕項目,應同時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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