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既有建筑改造資金的來源及申報
(一)城鎮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957號)規定,由各區縣政府和各主管部門向市建委申報改造項目明細,市建委匯總并測算各項目獎勵資金量后送市財政局,申請中央財政撥付的既有建筑改造獎勵資金。
(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監管平臺、能耗分項計量和遠傳設施安裝、能源審計和能耗公示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558號)規定,由實施單位向市建委申報項目明細和資金預算,市建委審核后分批匯總送市財政局,申請使用中央財政撥付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監管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分項計量裝置、監測平臺設備購置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三)列入市或區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改造項目,由產權單位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市或區縣發展改革委申報資金。
(四)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北京市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由供熱單位向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申報,申請北京市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項目由市市政管委會同市建委向市財政申報審核。
(五)城區四合院和平房的節能改造納入解危排險專項資金,按照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申報資金。
(六)農民自建既有住宅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市建委和市農委聯合下發的《關于2008年北京市開展既有農民住宅節能保溫改造示范項目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申報獎勵資金。
(七)除城區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鎮住宅節能改造項目,按照以上第(一)、(三)、(四)款申請補助資金,不足部分原則上由業主和原產權單位各負擔50%。應當由原產權單位負擔的資金,可以按規定程序使用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的售房單位上繳部分。
(八)不能通過以上資金渠道解決的節能改造項目資金,原則由產權單位負擔。其中,國家機關和與市或區縣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事業單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資金,納入同級部門預算,依據市建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項目確認函“按部門預算程序申報。
(九)2008年尚未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和與市或區縣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事業單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資金,應于2008年6月底前,依據市建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項目確認函“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申報。
(十)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資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根據財政部財建[2007]558號文件的規定申請中央財政的貼息資金。
第八條 居住建筑節能改造中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資金,可以由實施單位收取現金,或者由個人按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原產權單位為破產、困難國有企業的應由原產權單位支付的改造資金差額,附有關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區縣財政局審核。區縣財政局認為符合補助條件,給予安排區縣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條 既有建筑改造項目財政資金的審核與撥付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耗電分項計量遠傳設施安裝資金預算、使用解危排險專項資金安排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市屬各部門和市國資委系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市建委審核。集中供熱系統的供熱計量及系統改造的資金預算由市市政管委審核。使用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市農委審核。使用市固定資產投資安排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二)原產權單位為破產、困難國有企業的,應由原產權單位支付的改造資金差額,由區縣財政局審核,確認符合財政補助條件,并且安排了區縣財政補助資金后,向市財政局申請市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在項目業主與項目承包單位簽定合同一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向市建委備案。每年9月底前,由項目承包單位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所在區縣財政局申請貼息資金。區縣財政局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建委對提交的貼息材料審核后,符合中央財政貼息規定的,經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簽署審核意見后,于當年10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一條 每年1月31日前,各區縣建委(房管局)或市屬各系統基建(房管)部門向市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市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在3月31日前完成對上一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完成情況的核查,并上報市建委和市財政局。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總額核定并下撥后,由市財政局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957號)對各區縣、各系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進行考核,并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撥付給各區縣、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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