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監督
第十二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申報:
(一)市屬各主管部門和各區縣政府根據《北京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專項實施方案》的附件《各區縣、系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任務目標和年度計劃》,在2008年6月30日前,將2007年前已經完成和2008年實施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填寫《北京市()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計劃匯總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項目清單),上報市建委。2008年6月30日前,將2010年底前應完成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清單和2009年實施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清單上報市建委。2009年6月30日前,將2010年實施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清單上報市建委。市建委將項目清單函告市市政管委。
報年度項目清單時,沒有中央空調的普通公共建筑和磚混結構住宅樓進行外墻和屋面保溫改造的,需附由市建委招標確定的專業機構的評估論證報告。
(二)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疇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進行申報、核準。
(三)市級財政全部或部分撥款事業單位辦公建筑和職工住宅節能改造項目,由建筑物使用單位填寫《北京市()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計劃確認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項目確認表)向所在系統申報。
第十三條 項目的技術評估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符合《北京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專項實施方案》中技術路線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免于評估;超出技術路線要求的,申報單位應當組織進行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并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市或區縣建委委托的評估機構,按照《北京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評估導則》,進行節能改造的可行性評估。經評估改造技術路線合理的,方可按照以上第十條要求,進行項目申報。
(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評估機構應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評估導則》,對節能改造技術路線的經濟性、合理性進行評估,向申報單位出具評估報告,由申報單位連同項目申報資料一并報市或區縣建委。評估費按照改造總投資的千分之二,列入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預算。
(三)對具備節能改造必要性但節能改造技術不合理的項目,評估機構向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節能技術改造建議,由項目申報單位按照評估機構的建議調整項目節能改造技術后,申請復評估。
第十四條 市建委根據《北京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專項實施方案》對上報的建筑物改造項目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各項目的改造內容、標準和任務量。市市政管委對集中供熱系統的改造項目進行審核。建筑物、供熱系統的改造項目銜接后,由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將審核的意見反饋給上報單位,并將審核結果匯總表抄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一)申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確定。
(二)申報市財政補助的市財政全部或部分撥款事業單位辦公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申報單位向本系統主管部門申報,由各系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建委匯總,市建委向市財政局提出下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和資金預算。
(三)列入下年度市財政補助計劃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由市建委函告各系統和區縣,各系統和區縣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四)項目申報單位憑市建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項目確認函,方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或市財政局申請資金。
第十五條 申報固定資產投資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程序辦理項目立項等審批手續。
改變建筑主體結構、外立面顏色、形狀、風格、增加建筑面積的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應按照規定進行改造初步設計后,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建筑物節能改造增加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不辦理項目開工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簡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立項、規劃、施工許可等審批程序,縮短審批周期,保證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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