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應急預案制訂演練方案,明確以下內容:
(一)演練目的:從提高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自救能力出發,針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實際工作,明確演練要解決的問題和期望達到的效果;
(二)模擬事故背景:針對本單位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設備和崗位等,結合生產安全事故案例,明確演練所模擬的事故情況,包括事故的類型、時間地點、報警情況、事故發展態勢、已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和影響事故處置的其他因素等;
(三)演練的范圍:包括參演部門、人員和演練所涉及的場所、設備等。
(四)演練的實施:按時間順序制定演練的具體實施程序,每項程序要包括實施人員、實施內容、時間安排和概要說明等。如演練實施程序復雜、涉及較多場所、參演單位和人員,為確保演練有序進行,可對演練程序進行細化后編制演練腳本。演練腳本一般采用表格形式,根據演練實際進程描述時間、場景、處置行動、指令旁白和解說詞等。
(五)考核標準:根據預案和演練目標,對演練完成情況制定考核評估標準,考核評估對象包括演練整體情況、參演人員的情況和有關應急救援設備的運行情況以及演練的實際效果等。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演練前,應充分考慮演練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突發情況,制定演練安全注意事項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確保參演、觀摩人員的安全。
(一)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在演練前,要及時使用中、英文雙語應急廣播告知顧客,并安排專門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避免意外情況;
(二)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等單位在開展現場應急演練前,應加強重點區域、設備等的防護措施,在演練現場設置警示標志,避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施工作業。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演練前要明確專門的考核評估人員和程序,并對考核評估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掌握考核評估標準、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證演練收到考核實效。
第三十一條 整體應急演練實施過程中,應分別指定演練總指揮、現場指揮和控制人員等,保證演練有序開展:
(一)總指揮:控制演練整體進程,對演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做出控制、調整決策。一般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擔任。
(二)現場指揮:監控演練現場進展情況,消除演練進程提前或延遲、糾紛、設備失靈和人員不到位等問題。一般由單位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三)控制人員:負責按照演練方案向參演人員傳遞消息,引導演練進行,并及時向現場指揮報告演練進展情況和出現的各種問題。一般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參與演練方案編制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二條 應急演練實施過程中,可安排專門人員做好文字、圖片和聲像的記錄工作,必要時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拍攝記錄。
第三十三條 應急演練結束后應匯總評估結果,進行現場總結點評,主要內容包括:
(一)演練開展的整體情況和收到的效果;
(二)演練組織情況;
(三)參演人員的表現;
(四)各演練程序的實施情況和評估結果;
(五)演練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六)結合實際演練對完善預案的建議和措施。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演練結束后,應分析演練記錄、評估材料,征求參演人員意見,對演練總體情況進行總結并編制總結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演練背景信息,包括演練目標、地點、時間、氣象條件等;
(二)參與演練的部門、組織和人員;
(三)演練計劃和方案;
(四)演練評估情況;
(五)演練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
(六)明確改進存在問題的對策措施。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從業人員開展以本工作崗位現場處置方案為主的單項演練時,可簡化準備、實施、評估、總結等工作環節,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教育培訓部門人員制定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的目的、參演人員、主要程序和考核要求等,通過現場實際操作、抽查和問詢等多種方式,檢驗從業人員對本崗位應急救援職責和應急技能的掌握程度,并要達到突出實戰效果和提高應急技能的目的。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演練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和落實完善預案、加強應急管理、改進應急設施設備等的整改措施,明確負責部門、人員、工作進度和整改費用等。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演練計劃、方案、記錄材料和總結報告等資料建立檔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應少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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