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的同時,制定年度應急演練工作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年度計劃開展的整體、單項演練次數;
(二)每次演練的目的、規模、參加人員范圍等情況說明;
(三)演練的組織、準備、實施要求和進度安排等;
(四)演練的費用計劃。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演練所需費用應列入年度安全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演練應當堅持預防與應對并舉、重在預防的原則,并滿足下列要求:
(一)保證全體從業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應急演練;
(二)針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證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具體工作任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1次以具體工作任務為主要內容的現場演練;
(三)新招用的人員,應通過培訓和演練了解本單位的綜合、專項應急預案,掌握本崗位應急處置、報警、疏散等基本技能;
(四)換崗和離崗6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應通過培訓和演練掌握本崗位生產安全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程序和技能;
(五)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督促其掌握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新設備的安全特性和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現場應急處置程序和技能。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培訓和演練,組織其參加本單位整體、專項應急演練的同時,制定專門的演練計劃,開展以提高其專業救援處置能力為主的應急演練,并保證專職應急救援人員每季度開展不少于1次的實戰應急演練,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每年開展不少于2次的實戰應急演練,
第三章 應急演練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綜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組織開展整體應急演練和單項應急演練,可分別采取桌面演練或實戰演練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本單位重點崗位和危險區域的監控和管理,特別是應針對危險化學品貯罐區(貯罐)、庫區(庫)和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尾礦庫等可能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針對存在的可能危及本單位外部的風險制定應急預案,應將本單位預案與可能危及的外部單位及屬地政府預案相銜接,并有針對性的聯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整體應急演練,并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積極組織開展以現場處置方案為主的單項應急演練。
重點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增加應急演練的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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