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本企業實際,每年適時組織開展整體應急演練;
(二)針對本企業頂板、放炮、火災、水災和運輸等事故,開展單項應急演練;
(三)涉及井下作業的礦山企業,在每年春季復工時和汛期前,適時組織開展以處置透水事故為主的整體演練,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均應參加演練,同時針對井下各作業面主要事故風險,分別組織開展以現場處置方案為主的單項應急演練;
(四)有尾礦庫的礦山企業,在每年汛期前應組織以處置尾礦庫潰壩、洪水漫頂等事故為主的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單位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本企業實際,每年適時組織開展整體應急演練;
(二)針對本企業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分別開展單項應急演練;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在每年夏季前組織以防范高溫天氣為主的單項應急演練;在冬季前組織以處置低溫冰凍引發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單項應急演練;
(四)加油站每年應針對應對車輛撞擊站內設施、加油車輛短時間密集加油等事故,適時組織開展單項應急演練;
(五)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在每年夏季前應組織開展處置高溫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單項應急演練;根據運輸實際組織開展以應對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現場處置專項演練;
(六)涉氯、涉氨等單位每年夏季前應組織以處置有毒化學品泄漏事故的整體演練;每季度組織開展處置涉毒作業場所人員中毒事故的單項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針對火災、爆炸事故,每年適時組織開展整體和單項應急演練。
(二)煙花爆竹批發單位要在每年大規模進貨前,適時組織處置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爆炸事故的整體應急演練,常年儲存煙花爆竹的應當根據實際和季節變化組織單項應急演練;
(三)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每年在正式營業前應組織開展以處置火災、爆炸事故為主的單項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結合施工特點、工程進度和現場實際,每年適時組織開展整體應急演練,并開展處置高空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和坍塌事故等的單項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和物業服務單位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本單位實際,每年適時組織開展以人員疏散為主的整體和單項應急演練;
(二)涉及高層樓宇的人員密集場所物業服務單位應組織使用單位共同開展以人員疏散為主要內容的整體演練;
(三)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在以國家法定年節、開張、開張紀念等名義舉辦的促銷活動前,以及在舉辦連續營業時間超過16小時的促銷活動前,應組織開展人員疏散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年適時組織處置中毒窒息事故的整體和單項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未消除前,要根據隱患影響范圍、可能造成事故的后果,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章 應急演練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應急演練前,應成立演練組織機構,組織協調參演部門和人員,必要時聘請專家指導,共同完成應急演練的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成立由安全管理、培訓教育等部門管理人員組成的演練工作組,組織開展演練準備工作。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建筑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參加演練工作組,負責演練方案中技術層面內容的制定或審核工作。演練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方案準備:編制演練方案、腳本,明確演練目的、背景、程序和評估標準等。
(二)人員準備:明確各級指揮人員、演練控制人員、參演人員、評估人員和觀摩人員等。
(三)資金和物資準備:落實演練經費、演練器材、演練情景模型等。
(四)技術準備:包括演練場地設置、背景材料編制、通信聯絡保障、交通運輸保障和參演人員的安全防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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