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制度納入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管理。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北京市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制度實施和資格考試工作。
第三條北京市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北京市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全國考試大綱負責建立考試題庫,考試合格后的注冊管理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定考試題庫、組卷、實施考試等考試管理工作,并會同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當年度考試合格標準。
第四條北京市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第五條北京市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分危險物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其他安全5個專業。每個專業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
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考試時間為150分鐘。
第六條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本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第七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4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二)取得工程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三)取得工程類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或取得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第八條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核發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九條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統一印制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條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須經過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方可以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命題工作的人員應嚴格執行考試回避制度,不得參加考試或參與和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二條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定,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的命題、印刷、發送和保管等各個工作環節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
第十四條實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后,不再進行工程技術系列相應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工作。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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