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監管機構的決策、行政許可、安全監管有直接責任的,按照“誰決策、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追究對決策、許可和監管失誤負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理:
(一)不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非法組織生產經營或違章違規操作的決策者、組織者、指揮者;
(三)出資入股參與非法生產經營的交通運輸系統公職人員;
(四)對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予以行政許可,或發現企業喪失行政許可條件而未及時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的交通運輸行業監管機構相關人員;
(五)對區域內非法違法生產打擊取締不力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對涉及安全生產重要問題舉報不及時處理,對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重要事項不落實的交通運輸系統公職人員;
(六)事故發生后,不按規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不按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或組織指揮救援的措施失當,導致傷亡損失擴大的相關人員;
(七)瞞報、謊報、遲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工作的相關人員;
(八)干擾、阻礙或不支持配合事故調查的人員。
第十一條?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具有《湖南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補充規定》中可以從輕處理情節的相關人員,可以從輕處理。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相應形式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因決策或組織指揮嚴重失誤,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決策和組織指揮的主要負責人應公開道歉,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引咎辭職或者免職。
(二)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行政檢查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人應予以免職。
(三)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后,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干擾阻礙事故調查的;或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應予以免職。
以上情形中應引咎辭職而不主動辭職的,責令辭職,拒絕辭職的,依法予以免職。
被問責的領導干部,凡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及以上的領導職務。
第十三條? 對應該采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問責的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對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提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審理,并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十四條? 被一票否決單位的否決期限為一自然年度;被一票否決的相關人員的否決期限自否決通知書下達之日起,否決期為一年,滿一年的,自動取消一票否決。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責任事故是指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事故。不包括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 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責任追究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分管事故發生領域工作的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交通系統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湘交安字[2007]599號)同時廢止。
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湖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4修訂】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懷化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湖南省消防管理條例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湖南省建筑勞務管理辦法
湖南省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