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以下簡稱防雷)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預報、防護,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加大防雷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鼓勵開展防雷科學技術研究和防雷新產品的開發、推廣、應用,提高防雷能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雷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的有關工作。
對防雷技術有特殊要求的電力、通信等行業的防雷工作,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委托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加強防雷科普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防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支持、配合做好防雷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地方的防雷知識宣傳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將防雷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雷擊發生的頻次,劃分雷擊風險等級區域,并向社會公布;對雷擊風險等級較高區域的防雷工作,應當加強指導。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建設,提高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的準確性、及時性。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監測工作;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或者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對突發性的雷電災害,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及時播發預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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