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轄區安全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對本部門和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將總結評估報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有關部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逐級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報預案備案的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監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備案的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以及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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