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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海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各州(地、市)安全監管局:
為嚴格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規范經營行為和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強化安全監管,根據國務院第445號令《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7號令《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精神,結合我省近年的相關實施情況,我局對《青海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青海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辦法實施細則(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辦法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修訂依據。為嚴格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規范經營行為和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強化安全監管,根據國務院第445號令《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7號令《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精神,對《青海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修訂。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應依照本實施細則(修訂)的規定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三條? 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行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網點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發經營許可
第五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有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煙花爆竹堆垛應留有不小于0.7米的垛距和不小于1.5米的走道,墻距不應小于0.45米,成箱堆放高度不得超過2.5米,散裝(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米;
(六)具備相應的配送服務能力,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運輸車輛;
(七)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八)具備安全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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