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專職人員,配備了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有計劃的定期進行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批發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證明;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和證件;
(五)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七)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八)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零售經營許可
第八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實行專賣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采用封閉式開啟,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不得在超市內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專柜。
采取多種措施,支持并推廣專賣店銷售形式。
(三)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的零售經營場所應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最小50米范圍內不宜再設置其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設置煙花爆竹專賣店的零售經營場所應不小于20平方米,其周邊500米范圍內不宜再設置其它煙花爆竹專賣店或零售經營網點;應根據《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的相關規定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煙花爆竹專賣店或零售網點的零售經營場所應配備規定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六)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
(七)法律、法規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表、零售點周圍安全條件說明、與省內煙花爆竹銷售安全協議書以及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零售經營者的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意見。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的許可證,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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