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四屆一四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7月11日發布實施、2004年8月26日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代市長 王榮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在工程建設中全面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保證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建筑工業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的設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中的各種砂漿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本規定所稱干混砂漿,是指經干燥篩分處理的集料與水泥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份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體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濕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細集料、外加劑和水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份,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采用攪拌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放入專用容器儲存,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濕拌拌合物。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建設主管部門)在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交通、公安交警、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能。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的標準化管理。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編制嚴于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規范;無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編制相應技術規范。
第六條 政府鼓勵和扶持下列項目:
(一)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的研發和生產;
(二)優質砂、石生產、海砂淡化處理和人工砂生產等建筑原材料生產基地的建設;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基建與技改;
(四)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
(五)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六)其他有利于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提高和使用的項目。
具體鼓勵和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相關行業協會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協助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預拌產品生產站點的設立
第八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范圍內組織生產;不得將資質證書轉讓、租借他人使用。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含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企業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含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表;
(二)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產品性能、施工工藝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術資料;
(五)干混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備案,并在深圳建設信息網(網址:http://www.szjs.gov.cn)上公布相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的建設(含擴建、搬遷)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施工許可相關手續,按國家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生產站點建成后,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
第十二條 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外地生產企業銷售備案申請表;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在職證明;
(五)主要生產設備、檢測設備以及運輸設備清單;
(六)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
(七)產品性能、施工工藝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術資料;
(八)干混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備案,并在深圳建設信息網上公布相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管理制度。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需要向政府投資工程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加入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信息和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應當在深圳建設信息網或者有關媒體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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