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對煙花爆竹實行限定燃放、嚴格執法、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本市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工商部門負責本市煙花爆竹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市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負責查處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郵寄的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負責查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工商登記法律規定以及超越核準經營范圍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條 本市禁止生產煙花爆竹,禁止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用于制造煙花爆竹產品的原材料。
第七條 本市對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依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八條 本市的城市建成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第二章 經營安全
第九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第十條 本市煙花爆竹實行定點經營制度:
?。ㄒ唬熁ū衽l企業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確定;
?。ǘ熁ū窳闶劢洜I網點以鎮(街)為單位設置,每個鎮(街)設立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數量按鎮(街)所轄區域面積大小、人口數量等情況,由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確定;
?。ㄈ熁ū衽R時銷售點由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規定的燃放時間、燃放地點確定。臨時銷售點的經營由本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負責。
第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批發、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零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二)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知識培訓,持證上崗;
?。ㄈ┝闶蹐鏊娣e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少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ㄋ模┝闶蹐鏊鋫浔匾南榔鞑?,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ㄎ澹﹥Υ嫫贩N限于C、D類煙花爆竹,存放產品總重量不得超過500公斤;
?。┝闶蹖5昕梢粤闶垡幎ㄆ贩N的煙花、爆竹,零售專柜只能零售爆竹,不得零售煙花產品。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煙花爆竹銷售經營配送制度。各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所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本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統一采購和配送。
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檔案,并留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不得超過規定的經營時間經營,并應當在許可的經營期限屆滿后停止經營,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向零售單位統一配送煙花爆竹的職責,并及時回購或回收零售單位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三章 運輸安全
第十五條 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車輛必須持有市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或者行駛記錄儀,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六條 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經市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并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運輸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由購買單位向所在地區、經濟功能區公安部門申請領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準運輸。貨物達到目的地后,購買單位應當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核銷。
第十九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車、出租車、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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