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根據鋼政發[2009]51號《鞍山鋼鐵集團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鋼政發[2002]安字16號《關于加強生產區域安全管理的規定》、股份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和能源管控中心《相關方管理細則》的文件精神,確保能源管控中心(以下簡稱甲方)、相關方單位(以下簡稱乙方)雙方檢修、搶修、維護、工程施工作業、點檢、生產崗位人員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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