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蓋章)
承包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蓋章)
項目名稱:
乙方代表簽名:??????????????? ?聯系方式:
一.總則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明確甲乙雙方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的權利和義務,確保施工安全,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
1.1協議適用范圍
1.1.1 本制度適用于乙方違章處罰管理;
1.1.2 適用于內組織施工商實施的,對施工過程安全監管的項目(如:房屋改造,廠商維保、施工等)。
1.2 定義
1.2.1 承包商:工程項目、生產設備(安裝、調試、維護、維修等、供應商、外包商等,以下統稱“承包商”。
1.3 甲方各部門職責
1.3.1采購部或EHS部門負責將本制度的處罰事項及條款傳達給乙方,并要求其在《承包商安全管理協議》蓋章確認。
1.3.2 施工項目負責部門
a負責乙方施工進度及工作對接發現乙方違章作業的,可根據本協議開具《承包商違章處罰通知單》;
b負責對《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進行審核、批準;
c負責將審批的《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送達給乙方,并監督、督促其繳納罰金;并將最終的處罰結果通知《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的提出、審核、批準人員。
1.3.3 施工區域負責部門
a負責乙方施工進度及工作對接發現乙方違章作業的,可根據本協議開具《承包商違章處罰通知單》;
b負責確認《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中具體的生產處罰事項和處罰金額。
1.3.4 EHS部
a監督巡查乙方施工現場的安全,發現乙方違章作業的,可根據本協議開具《承包商違章處罰通知單》,并提交相關部門會簽審核;
b負責確認《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中具體的安全處罰事項和處罰金額。
1.3.5 其他部門
其他部門有權提出并制止乙方的違章行為,同時可根據本協議開具《承包商違章處罰通知單》提交相關部門會簽審核。
1.3.6財務部
負責接收乙方的罰款,并出具收款憑證給乙方。
1.3.7警衛
在各部門對乙方提出并制止乙方的違章行為或對乙方的違章行為提出處罰時,如果乙方與本公司人員發生沖突,警衛負責采取強制措施將相關的施工人員逐出廠區。
1.4 外來承包商違章處罰流程
1.4.1 項目負責部門、區域負責部門、安全、其他部門(以下簡稱“違章提出部門”都有權提出并制
止承包商的違章行為,可根據本協議有權開具《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
1.4.2 違章提出部門應收集承包商的相關違章證據,主要途徑有:
a以照片、錄像資料等形式記錄承包商當時的違章行為;
b以現場證人證言為證據,現場證人須 2 人(含以上。
1.4.3 違章提出部門認真填寫《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的相關信息,提交相關部門審核。
1.4.4 安全 對違章提出部門提交的《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進行安全處罰事項審核,并根據公司制度確定違章事項與罰款金額。
1.4.5 區域負責部門對違章提出部門提交的《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進行處罰事項審核,并根據公司制度確定違章事項與處罰金額。
1.4.6 項目負責部門項目負責人確認相關承包商信息,并對已填信息進行審核。
1.4.7 工廠負責人對《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進行批準。并由項目負責人將相關處罰信息傳達給承包商,并監督、督促其繳納罰金。
1.4.8 承包商憑《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至財務部繳納罰金,并取得財務部收款憑證。
1.4.9 財務部接收承包商的相關罰金,并開具收款的憑證交繳款人。
1.4.10 承包商將財務部開具的收款憑證復印件交項目負責部門,由項目負責部門通知違章提出部門、審核部門罰款成功/失敗。
1.4.11 承包商拒不繳納罰款的,由項目負責部門暫停其施工;違章提出部門和審核部門等都可通知財務部門延期付款。
1.4.12 EHS部收集存檔《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并進行統計,并將此作為承包商考評的重要依據。
1.4.13 《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由EHS部進行存檔保存。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應認真貫徹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2. 甲方按有關規定對乙方的資質進行審查,以確認乙方承包的工程與資質相符合。
2.3. 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試的情況進行抽查、抽考,不合格者禁止進入
現場施工。
2.4. 甲方在工程(項目)施工前應認真審核乙方施工、檢修方案等,根據工程(項目)內容、特點,詳細向乙方說明本工程項目施工特點要求安全風險,與乙方在現場安全交底。
2.5. 施工期間,甲方指派施工項目負責人負責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2.6. 當乙方出現安全、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危險時,甲方認為確實有必要暫停施工的,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2.7. 乙方發生以下情況時,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停工整頓直至解除合同:
2.7.1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嚴重隱患;
2.7.2 發生施工機械、生產設備嚴重損壞事故或嚴重隱患;
2.7.3發生公司內建筑物火災、火險事故或嚴重隱患;
2.7.4重復發生相同性質的安全事故;
2.7.5多次不聽從勸告,施工現場臟、亂、差,不能滿足安全職業衛生環保和文明施工要求;
2.7.6發生刑事、治安案件(盜竊、斗毆)、在廠區內發生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乙方應認真貫徹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積極配合遵守甲方安全方針。
3.2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本工程的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協議所有施工項目
的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安全工作負責,并保證派遣的工作人員具有完成所指派工作的安全知識能力。
3.3 在簽訂合同后,凡是按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須審批的項目,乙方應按規定向有關管
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3.4 乙方指定本工程(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及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檢查和處理工程施工中有關的安全、防火工作、預防事故發生。
3.5 乙方人員辦理進廠識別證時,涉及到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甲方審核后存檔。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必須執行國家規定,乙方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并按規定定期復審。
3.6 乙方如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險化學品,進廠前必須向甲方申報并獲得批準。危險品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有防范措施和安全警示標志。
3.7 乙方應遵守甲方的門禁和廠內交通規定。乙方進廠時所帶物品需要登記,帶出廠門時需要開具出門證,并接受門衛檢查。乙方必須加強對人員的管理,防止發生偷竊行為。
3.8 開工前,乙方必須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受教育人員的名單和考試成績必須報甲方EHS部備案,凡增加或調換人員,必須及時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考試成績必須報甲方備案,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進入現場。
3.9 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施工商施工現場檢查表并對現場進行落實后,辦理相應的施工手續方可開工。
3.10 乙方施工前必須為作業員配備應有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并對施工區域設置警示標志。乙方所屬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必須能滿足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3.11 乙方在施工前應認真勘察施工現場,根據工程項目內容特點,同時對作業人員進行全面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
3.12 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甲方在安全、文明生產、治安保衛方面的有關規定,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于甲方查處的隱患,乙方必須限期整改。
3.13 乙方應對所在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經落實整改后方準繼續施工。由甲方提供的工具、設備在提交乙方使用時,乙方要認真檢查。投入使用后,就默認乙方認可甲方的工具、設備是安全的。
3.14 乙方在施工期間所使用的各種設備及工器具等(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均應有乙方自備,乙方保證提供的設備和工器具確實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在使用過程中,由于設備、工器具因素或使用不當而造成傷亡事故,由乙方負責,嚴禁使用未經檢驗、檢驗已過期或檢驗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及工器具,否則由此發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負責。
3.15 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遮攔、安全標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線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動。如確實需要拆除、更動的,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和甲方項目負責部門協調擬定拆除、更動方案后統一辦理手續,并根據擬定方案落實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動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若乙方擅自拆除、更動所造成的后果,均有該方負責。
3.16 對危險性高的作業,乙方必須在施工之前辦理好各類作業票證和安全措施,同時施工現場應配備相應的監火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等,并各司其職、堅守施工現場的各自崗位,嚴禁擅離職守,具體作業要求見附錄A。
3.17 乙方在施工中,應注意地下管道、光纜及高壓架空線的保護。乙方應向甲方了解地下管線和障礙物詳細情況,會同甲方明確施工方法。乙方貫徹甲方交底要求,如遇有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和有關部門聯系,采取保護措施后施工,嚴禁冒險作業,野蠻作業。
3.18 乙方不得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如有分包項目,應保證分包單位有相應的資質,以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并事前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需對分包商的過錯負連帶責任。
3.19 乙方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或違反甲方的規定,須接受甲方相關職能部門的安全部處罰。
3.20 乙方必須堅持文明施工,對所承擔工程區域的文明施工負責、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廢棄物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分類存儲,尤其是危險廢棄物,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施工過程中
如產生廢水,不得隨意排放,必須將廢水收集至甲方的廢水收集池,統一處理。
3.21 施工過程中,乙方應盡量采用低噪音、能耗小、廢物排放少、污染少的先進工藝和先進設備,
噪音、粉塵、廢水排放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3.22 由于乙方施工破壞周圍環境,造成惡劣影響引發糾紛和社會矛盾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造成甲方產生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并接受甲方相關處罰。
3.23 乙方人員必須在甲方指定的吸煙區域吸煙。乙方人員必須在指定區域內工作,不得隨意進入甲方其他生產場所,不得擅自觸及運行的設備。
3.24 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員從事合同外的任務,如有,乙方應予拒絕。
3.25乙方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配備工作服、安全帽,并對施工區域設置警示標志。
3.26 工程施工結束后,乙方在自檢合格的情況下,組織邀請甲方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四.事故責任與處理
4.1 劃分雙方責任的原則是“誰施工誰負責安全”。
4.2 甲、乙雙方在施工期間造成人員傷亡、火警、火災、電氣、機械、環境污染等重大事故,乙方應進行緊急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甲方協助;乙方人員施工中發生的不安全情況,造成職業傷害或環境污染事件應及時向甲方通報。
4.3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外,如果任何受害人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向甲方提出索賠要求,則乙方應負責處理該索賠事宜,并保證甲方免受此類索賠的損害。
4.4 由于乙方責任導致的事故造成甲方設備設施損壞、影響生產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需要全額賠償甲方損失,損失金額由甲方統計提供,并且甲方可以依據本協議的處罰條款對乙
方進行處罰。
4.5 有關事故的責任認定遵照國家相關規定。
五.處罰事項及條款
5.1違反安全管理的處罰
5.1.1 乙方未辦理進場施工登記手續,每發現一次對承包商罰款1000元;乙方在未簽訂《承包商安全管理協議》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對乙方予以500元的經濟處罰;施工現場人員未受進場安全教育,每發現一人次對承包商罰款100元;
5.1.2乙方對高危險作業未辦理特殊作業許可證,各類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冒用他人特種作業證件,每發現一例對承包商罰款500元;
5.1.3特殊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相關的監火人、監護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等擅自離開崗位,每發現一處對乙方罰款500元;
5.1.4施工單位領導或管理人員強令施工人員違章冒險作業者,對乙方罰款5000元;
5.1.5甲方現場確認或安全監督巡查等檢查過程中提出的安全隱患乙方限期內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對乙方予以每個問題點50元的經濟處罰;
5.1.6乙方接收安全簽發《工程檢查整改處罰單》后應立即繳清罰款。若3天內未至財務處交款,甲方有權扣除相應的工程款。
5.2違反安全防護措施的處罰
5.2.1在施工單、作業票開具前的現場審核時,發現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不齊全、措施不到位,每發現一項對承包商罰款50元。
5.2.2各類施工機具、電器設備及輔助的設備設施無安全防護措施(如:無防護罩、無保護接零裝置、漏電保護裝置、雙絞線等),每發現一處對承包商罰款100元;
5.2.3氣瓶無防護帽、無防震墊圈(2個),氣瓶存放不固定,氣瓶安全距離不夠,氧氣乙炔氣瓶混放;乙炔瓶使用時無減壓閥、無回火防止器、氣管卡夾不緊、皮管破裂等原因造成泄氣的,每發現一
處對承包商罰款200元。
5.2.4特種設備無各類保險、限位裝置或安全保險裝置失靈的,每發現一處對承包商罰款1000元。
5.2.5存在其他違規事項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每發現一處對乙方罰款200元;違反“八大危險作業”相關要求的,每處問題對乙方進行200元的處罰。
5.2.6化學品供應商操作時個人防護措施不到位的,每發現一處對承包商罰款500元。
5.2.7現場危險作業如刷漆、粘膠等使用化學品的作業要在作業區域進入處設置圍欄及明顯警示標志,并通知甲方及現場其它施工部門禁止動火,如有違反者將對乙方予以500元的經濟處罰,導致
安全事故發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并賠償經濟損失。
5.3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處罰
5.3.1由于嚴重違反現場文明施工,造成交通道路堵塞、下水道堵塞,影響工程施工進度的,每次對承包商處罰200元;
5.3.2施工人員施工阻擋安全通道、阻擋消防設施,影響消防安全,每次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施工方停工整改;
5.3.3建筑材料堆放于主干道,且不按規定在施工區域亂傾倒建筑垃圾或泥土的,每次對承包商處罰 200元;
5.3.4乙方施工產生的工業垃圾未放置在甲方規定場所的,一般工業垃圾違規堆放一次處罰200元,危險廢棄物違規堆放一次處罰1000元;廢水、廢氣未按照甲方要求排放的,違規排放一次罰款1000元;如果情節嚴重,可以加倍處罰,私自處理排放3噸以上危險廢物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3.5施工人員品行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的,每發現一次對承包商罰款100元;
5.3.6禁止坐在防護欄上、窗臺上,腳手架下、坑槽壁下休息,或在腳手架上躺歇、睡覺,每發現一次對承包商罰款 500 元;
5.3.7不得在作業場所及廠區內其他任何場所胡寫亂畫不文明圖文,每發現一次對承包商罰款100元;
5.3.8不按規定超速行駛或亂停車或強行進入“禁區”的,每次對承包商處罰2000元。
5.3.9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存在跑冒滴漏現象的,每次對承包商處罰2000元。
5.3.10一般運輸車輛存在漏油現象的,每次對承包商處罰2000元。
5.4安全違章、違紀的處罰
5.4.1施工人員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無防護措施,每人次對乙方罰款300元;
5.4.2廠房結構吊裝或屋面作業不掛設安全網的,對乙方罰款300元;
5.4.3施工現場無登高設施或設施不符合要求的,對乙方罰款300元;
5.4.4禁煙區域抽煙者每次對乙方罰款500元;
5.4.5未經搭設單位同意,亂拆腳手架、欄桿、跳板、安全網、坑洞蓋板、塔架地錨纜繩、機電設備、構筑物的支撐、襯墊等安全設施或機電設備的保險裝置、安全警告標志及信號等,每發現一處對乙方罰款500元;
5.4.6起重作業違反“十不吊”,動火作業違反“十不燒”者,每次對承包商罰款2000元,不聽勸告者應加倍罰款并對施工人員逐出施工現場處罰;
5.4.7凡違反各工種操作規程,不按安全交底及有關施工程序施工操作者、高處拋物、落物或擅自進入禁止區域、亂動電器設備開關者,每發現一次對承包商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后果加倍罰款并對施工人員逐出施工現場處罰;
5.4.8乙方人員每發生一起斗毆、偷盜事件的,對承包商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的送至司法機關處理;
5.4.9未經甲方EHS專員或人事行政部同意的前提下,挪用消防器材、設施的對當事人予以200元的經濟處罰(應急情況除外);毀壞消防器材及設施由乙方照價賠償。
5.4.10未經人事行政部同意,隨意拆除、移位監控設施的,每次對承包商罰款2000元。
5.4.11操作過程中擅離職守、未按照本公司規章制度執行,造成突發事件/事故,計損賠償且每發生
一次按情節輕重對承包商罰款工程款額20%-50%。
5.4.12對甲方發出的隱患整改通知不整改、不落實或敷衍了事、采取蒙騙方式等行為,每發現一次
加倍處罰。
5.4.13承包商在同一施工項目中屢次發生相同違章行為,處罰加倍。
5.5工傷事故的處罰
5.5.1輕傷事故
a發生第一起輕傷事故,對承包商處罰5000元;
b發生第二起輕傷事故,對承包商處罰10%-20%工程款額;
c以后每起輕傷事故,對承包商處罰20%-50%工程款額。
5.5.2重傷事故
a發生第一起重傷事故,對承包商處罰10%-20%工程款額;
b發生第二起重傷事故,對承包商處罰20%-50%工程款額;
c以后每起重傷事故,對承包商處罰50%-80%工程款額。
5.5.3死亡事故
a發生一起死亡事故,對承包商處罰50%-80%工程款額;
b進入合同提前中止商務談判。
5.6違反生產紀律的處罰
5.6.1施工方進入廠區沒有按照要求著裝,影響生產區域員工工作,每人每次罰款500元,多次違反則加倍處罰,并責令施工方停工整改;
5.6.2乙方施工人員酒后進入公司、公司內飲酒,每發現一例罰款500元/人次。
5.6.3施工人員在公司內賭博,違反一次罰款300元,情節嚴重的送至司法機關處理;
5.6.4施工人員在公司內與員工爭吵,每人次罰款500元;若挑釁,威脅生產線員工,則對承包商罰款1000元,當事施工人員永久限制進入公司,情節嚴重的則送至司法機關處理;
5.6.5施工人員通過安檢時必須配合保安進行安檢,如有態度惡劣、強行通過等行為, 一次罰款2000 元,情節嚴重的送至司法機關處理;
5.6.6其它生產紀律違規,參考以上相近類別實施處罰。
5.7違反生產 5S的處罰
5.7.1施工人員在施工前沒有做或者沒有做好防護阻塵,影響生產線5S,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施工方停工整改;
5.7.2施工人員施工材料擺放混亂、垃圾清理不及時,不干凈,每次對承包商罰款300元,多次違反則加倍處罰,并責令施工方停工整改;
5.7.3承包商未將廢棄物放置在指定區域的,每人每次罰款500元,多次違反則加倍處罰,達3次以上違反的禁止該承包商人員進入本公司。
5.7.4承包商隨意丟棄廢棄物或者違規處置危險廢物,罰款100元,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后果罰款 1000元。
5.7.5其它5s違規,參考以上相近類別實施處罰。
5.8其它生產處罰規定
5.8.1承包商在同一施工項目中屢次發生相同違章行為,將進行加倍處罰;
5.8.2乙方施工人員損壞甲方生產設施和設備等公司財物,一律照價賠償;若因此影響生產計劃或其它,必須全額賠償;
5.8.3其它未提及事項,參考以上相近類別實施處罰。
六.其他
6.1 本協議經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在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簽署后作為其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6.3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 方:?????????????????? ??????????(蓋章)? 乙 方:?????????????????????????? (蓋章)
代 表:????????????????????? ????????(簽字)? 代 表 :???????????????????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八大危險作業要求
1.吊裝作業
1.1 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 m 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 m>100t;
b二級吊裝作業:40t≤m≤100t;
c三級吊裝作業:m<40t。
1.2 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權限: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經EHS部總經理審批;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經EHS部經理審批;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經EHS部主管審批。
1.3 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
a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6h;
b二級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12h;
c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24h。
1.4 作業要求
1.4.1 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 安全 管理部審批。車間內行車日常吊裝作業無需辦理吊裝申請。
1.4.2 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規定。進入吊裝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好安全帽等防護用具。
1.4.3 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1.4.4 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1.4.5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1.4.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1.4.7 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動力部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1.4.8 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1.4.9 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1.4.10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 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1.4.11 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1.4.10 中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1.4.12 用定型起重機械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1.4.13 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2.臨時用電作業
2.1 臨時用電作業前必須到人事行政部申請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經設備部審批;臨時用電安全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24小時。
2.2 持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到設備部申請接電。
2.3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5.5要求。
2.4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未經動力部門書面許可不應接入公司電網。
2.5 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2.6 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禁止合閘”等安全警示標志,進入作業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好安全帽等防護用具。
2.7 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2.8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
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2.9 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禁止電動車、電瓶充電或使用電磁爐電飯煲做飯等。如工作使用堆高機、叉車需要充電,必須通過人事行政部或設備部審核合格并指定區域進行。
2.10 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設備部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3.動土作業
3.1 動土作業前必須到人事行政部申請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經設備部審批;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24小時。
3.2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3 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進入動土作業現場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好安全帽等防護用具。
3.4 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3.5 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3.6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m 處,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3.7 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于 2m 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兩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 2 m 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3.8 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3.9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3.10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斷路作業
4.1 斷路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與人事行政部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4.2 斷路作業前必須到安全部申請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
4.3 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進入斷路作業現場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好安全帽等防護用具。
4.4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域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5 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4.6 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檢查核實,并報告人事行政部恢復交通;
5.臨時動火作業
5.1 除公司常規動火區域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
a特殊動火作業:指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b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c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5.2 臨時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權限:
a特殊動火作業: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經人事行政部總監審批;
b一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經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
c二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經EHS專員審批。
5.3 臨時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
a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2h;
b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4h;
c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12h。
5.4 作業基本要求
5.4.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4.2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
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5.4.3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 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5規定執行。
5.4.4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5.4.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4.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5.4.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4.8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5.4.9 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5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6.有限空間作業
6.1 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到人事行政部申請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許可證,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 24 小時。
6.2 作業前,應對有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要求如下:
a與有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有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c有限空間內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禁止合閘”警示標志。
6.3 作業前,應根據有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有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 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為 18~21%,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 23.5%;
b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1的規定;
c可燃氣體濃度要求同 5.5 規定。
6.4 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6.5 應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
a作業前30min內,應對有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 60min;
b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有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 6.6 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
e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g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 min 時,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
6.6 進入下列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b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6.3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
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有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d有噪聲產生的有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有粉塵產生的有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f高溫的有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g低溫的有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6.7 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有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6.8 作業監護要求如下:
a在有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9 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有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有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
d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有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f作業結束后,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有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有限空間;
g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 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7.盲板抽堵作業
7.1 盲板抽堵作業作業前必須到 安全 部申請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許可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 24 小時。
7.2 生產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進入盲板抽堵作業現場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好安全帽等防護用具。
7.3 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符合 JB∕T450 的要求。
7.4 作業單位應按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7.5 作業時,作業點壓力應降為常壓,并設專人監護。
7.6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T11651的要求選用防護用具。
7.7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并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30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
7.8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7.9 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7.10 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7.11 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8.高處作業
8.1 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按照高度h不同分為:
a一級高處作業:h>30m;
b二級高處作業:l5m<h≤30m;
c三級高處作業:5m<h≤15m;
d四級高處作業:2m≤h≤5m。
8.2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權限:
a一級高處作業: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經人事行政部總監審批;
b二級高處作業: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經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
c三級高處作業: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經EHS專員審批;
d四級高處作業: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經EHS專員審批。
8.3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
a一級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6h;
b二級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12h;
c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24h;
d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24h。
8.4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11種:
8.4.1 陣風風力五級(風速 8.0m/s)以上。
8.4.2 GB/T4200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8.4.3 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8.4.4 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8.4.5 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8.4.6 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8.4.7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以下規定:
a≤10KV安全距離為1.7m;
b35KV安全距離2.0m;
c63—110KV 安全距離2.5m;
d220KV安全距離4.0m;
e330KV安全距離5.0m;
f500KV安全距離6.0m。
8.4.8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 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它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8.4.9 GB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8.4.10 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 19.5%的作業環境。
8.4.11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8.5 不存在 8.4 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A類法分級,存在8.4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B類法分級:
8.5.1 A 類:
aⅠ級:2m≤h≤5m;
bⅡ級:5m<h≤15m;
cⅢ級:15m<h≤30m;
dⅣ級:h>30m。
8.5.2 B 類:
aⅡ級:2m≤h≤5m;
bⅢ級:5m<h≤15m;
cⅣ級:15m<h≤30m;
dⅣ級:h>30m。
8.6 作業要求
8.6.1 作業人員應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Ⅳ級高處作業(30m 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8.6.2 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不應在作業處休息。
8.6.3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6.4 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8.6.5 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8.6.6 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8.6.7 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8.6.8 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應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
作業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8.6.9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8.6.10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8.6.11 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不應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承包商安全管理協議
承包商安全協議書
建筑自動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協議
機械租賃安全協議
塔式起重機安全協議書
工地安全外包服務合同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協議
簡易勞動合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