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2005年修正)
發 文 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消防法規定,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應當予以罰款處罰的,其罰款數額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反消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對單位的罰款數額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二)違反消防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五十條的,對單位的罰款數額為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三)違反消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其罰款處罰按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執行;(四)違反消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罰款數額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五)違反消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對單位的罰款數額為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對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擅自
變更消防設計,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進行消防設計的;(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公安消防機構
審核批準的消防設計進行施工的;(三)消防技術測試機構出具虛假數
據、檢測報告的;(四)糖棉食油加工、儲存場所違反
消防安全規定,情節嚴重的;(五)建筑物的防盜門窗等附屬設施
和大型廣告牌的設置,違反國家消防安全要求,影響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的;(六)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未按規定定期維護保養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造成火災的,對責任單位處火災損失額2—10%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對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場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業整頓或依法查封;對違法生產、經營消防產品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可以依法扣押。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和大型倉庫的消防安全值班、警衛、巡邏人員脫崗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依照本條例實施的罰款實行罰繳分離,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城市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消防安全規定,未予改造影響火災撲救,釀成重大火災事故的,對火災發生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國家工程消防技術標
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二)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
設計、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ㄋ模├寐殑諡橛脩糁付ㄏ喇a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建筑消防設施設計、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五)利用職務索取、收受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六)包庇火災事故責任人,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