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
(二)應把水上交通安全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年度安全考核體系。
(三)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幫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鄉鎮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適時組織開展轄區范圍內水上交通安全檢查,糾正違章,發現隱患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實,消除隱患。
(五)負責組織鄉鎮船舶管理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
(六)參加水上搶險和事故處理工作。
(七)負責縣市區渡口設置、遷移、撤除的審核工作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海事監督和船舶檢驗機關對鄉鎮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和船舶技術規范,切實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技術監督和主管機關的國家監督職能。
(二)按權限負責鄉鎮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考試、發證工作。
(三)開展鄉鎮船舶、渡口檢查和監督管理,制止違章行為,向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通報轄區內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情況及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四)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負責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員進行業務和技術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所有人和經營人
第九條 鄉鎮船舶所有人及其經營人必須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鄉鎮船舶的管理規定。
第十條 鄉鎮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對其所經營和使用的船舶安全負直接責任,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船舶的良好技術狀況和適航狀態。
(二)按規定配備持證船員和普通船員,并對其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三)按規定配備救生和消防設施。
(四)嚴格按照規定辦理船舶修建、改建、新增的審批手續和船舶檢驗、登記手續。
(五)禁止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超員超載,嚴禁“三品”(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上客船;做到不酒后開船、疲勞駕駛,不冒險違章航行。
(六)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服從管理。水庫、園林、風景區水域中從事游覽業的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除接受旅游部門的管理外,還必須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和海事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船舶、渡口安全保障
第十一條 鄉鎮船舶進行水上活動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船舶檢驗機關檢驗,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登記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國家規定配備持有合格職務適任證書的技術船員、駕長、渡工和其他船員。
(四)從事營業性運輸的鄉鎮船舶應當按國家規定,辦理船舶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險。
(五)鄉鎮客、渡船在船舶醒目處標明乘客定額人數、安全注意事項。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六)海事監督、船舶檢驗機關認為應當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其他條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機動船舶的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應經海事監督機關考試,持有合格的《船員職務適任證書》。非機動船舶的駕長、渡工,應持有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鄉鎮貨運船舶不得裝載危險貨物。
第十四條 利用船舶、排筏進行游覽等經營活動或者在通航水域設置水上娛樂設施的,應當事先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經海事監督機關審核,劃定停泊地點和游覽水域。
第十五條 船舶不得超載、超高運輸,非客船不得載客。禁止無證船舶航行,禁止冒險航行,禁止利用報廢船舶從事水上活動。
第十六條 鄉鎮渡口、浮橋的設置、遷移和撤除必須由鄉鎮政府簽署意見,經當地海事監督機構審查,縣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縣市區設置、遷移和撤除渡口、浮橋,由渡口雙方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撤除渡口(浮橋)。未經審核批準,任何船舶、浮橋不得渡運、通行除兩輪摩托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輛。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圍內,不得重復設置同類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別是庫區)內設置妨礙航行安全的設施(攔網、網箱養殖等)。
第十七條 鄉鎮渡口(浮橋)實行“誰所有、誰經營、誰負責”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鄉鎮渡口(浮橋)要在渡口兩岸確定渡口名稱,設立渡口牌,渡口牌上要注明渡口注意事項(渡口守則)和安全管理責任單位及經營業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要按照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鄉鎮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原則,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與指導協調,把水上交通安全納入同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海事機構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統一監督管理,漁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城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園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旅游船舶、碼頭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二十條 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執法監督部門有關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推諉扯皮,或導致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觸及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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