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規范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高事故調查與處理嚴肅性,根據省人民政府省《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2010〕27號)精神,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并參照省安委會《湖南省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湘安〔201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是指由岳陽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岳陽市直(以下簡稱市直)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采取下達督辦通知、對調查過程及結果進行監督并統一向社會公示等方式,指導、協調和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履行有關安全監管職責,依法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制度。
第三條 市安委會對下列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
?。ㄒ唬┕さV商貿領域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ǘ┑缆?、水上客貨營運車(船)發生的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消防火災事故;
?。ㄋ模┦邪参瘯J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其他事故。
第四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負責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督辦建議。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市安委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市安委會領導同志審定。
市安委辦要建立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督辦臺帳,準確掌握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信息,及時提出掛牌督辦建議。
?。ǘ┫逻_督辦通知。掛牌督辦建議經市安委會領導同志同意后,由市安委辦以市安委會名義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見附件)。
?。ㄈ┞鋵嵍睫k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在法定時限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研究決定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前,應向市安委辦報送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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