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督辦事項。責任追究意見的落實情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要及時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在事故查處督辦期間,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市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掛牌督辦工作進展情況。
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
第十條 各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部門完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后,及時將報告初稿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核。
第十一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收到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部門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初稿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對報告初稿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函告縣區安委會。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報告的審核內容:
(一)事故調查報告文本是否符合規范格式要求;
(二)事故調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質、責任認定是否準確;
(四)責任追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五)措施建議是否有針對性和可行性;
(六)證據是否齊全、充分。
第十三條 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市安委會辦公室的審核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修訂完善,及時報縣區政府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復決定。
第十四條 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要依據縣區政府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嚴格執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督促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吸取事故教訓,完善整改措施,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督辦事項辦理完成后,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在1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事故調查報告、整改措施等相關文件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30日內將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文件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將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切實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工作,對無故拖延、敷衍塞責、弄虛作假、不執行上級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結案后,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市、縣區有關媒體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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