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和《甘肅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督辦、備案范圍是指各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的工礦商貿企業、道路交通、農業機械、火災、特種設備等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 定西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工作實施掛牌督辦,市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
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四條 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情況,列入市政府對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和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市安委會對事故的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安委會辦公室接到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市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后,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向事故發生縣區政府、有關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市內有關媒體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等媒體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六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條 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四)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六)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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