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5號
《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1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31日
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
(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公共安全和供用電秩序,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建設和電力保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發展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協調、解決電力建設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建設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運行和保護管理工作;電力監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安全、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實施監管(以下統稱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物價、國土、公安、林業、質量技術監督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力建設和保護工作。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底電纜建設的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所轄區域內的電力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事故災害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電力事故災害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電力企業和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電力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安全運行、供應與使用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電力保護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電力企業和公民相結合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電力設備器材、電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對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省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全省電力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并與林業、水利、給排水、鐵路、公路、航道、港口、環境保護、電信等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鄉電力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電力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八條 電力生產企業、供電企業(以下統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電力建設規劃,負責組織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建設,逐步滿足用戶的生產生活用電需求。
電力設施建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海域使用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工程質量監督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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