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和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保障安全評價機構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取得相應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省安監局)審批、頒發。
第五條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不受地域、項目或企業規模的限制。
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和國有(含國有控股)以外的企業安全現狀評價,以及由省以上安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進行的其他專項臨時安全評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資質證書的申請和辦理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申請程序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按規定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六)有8名以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本機構注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的安全評價人員。
(七)申報業務范圍屬一類的,應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關基礎專業(不同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申報業務范圍屬二類的,應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關基礎專業(不同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
(八)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其所學專業應與申報的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關基礎專業(不少于一項)要求一致,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備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安全評價業務范圍分類和安全評價人員基礎專業的界定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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