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電子版一份):
(一)《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申請表》。
(二)申請機構法人或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四)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質量管理體系,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要求編寫)。
(五)工作設施、設備目錄(包括辦公設備、檢測儀器儀表等)。
(六)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有關專業背景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
3.技術專家聘用協議復印件;
4.技術專家簡歷和專業能力證明復印件;
5.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簡歷;
6.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負責人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等任命文件;
7.法定代表人通過規定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材料復印件;
8.申請機構為其專職評價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證明(事業單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材料)復印件;
9.辦公場地證明文件。
(七)原取得過安全評價臨時資質的機構應提供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業績和相關資料。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報注冊地州(市)安監局初審同意后,再報省安監局。
(二)省安監局在進行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三)省安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已獲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機構在工作中需調整評價業務范圍,并且滿足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評價范圍調整。申請乙級資質評價范圍調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業務范圍調整申請表》;
(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有關專業背景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
3.機構為評價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證明(事業單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材料)復印件;
4.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申請甲級資質評價范圍調整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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